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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浏览器服务新类型版权侵权行为认定
,致使原告损害扩大,被告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公司向网盘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网盘用户将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文件存储于网盘中,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以及网盘公司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目前,网盘服务常见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提供用户上传和下载文件服务;与他人分享作品服务;在其视频服务中捆绑提供网盘相关服务
发布时间:2025.10.23 -
蜻蜓FM平台提供《名侦探柯南》原声音频被诉侵权二审判决书
03F室。 法定代表人:孙剑,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9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麦克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
发布时间:2025.11.14 -
称“一说”擅自提供《后宫?甄嬛传》收听等服务, 流潋紫起诉索赔20万
手机客户端“一说”中,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的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 吴雪岚认为,金极点公司在未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的行为系侵权行为,遂起诉要求判令金极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07.16 -
小海报隐藏版权大问题
海报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方式,如在电视剧播放之前,影视公司大都会大幅张贴和传播海报,目的是让公众知晓电视剧的名称、演员、导演、播放时间、播放频道等。电视剧海报与电视剧密不可分,海报不仅能提供待播放电视剧的信息,更能吸引公众眼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如何看待以电视剧为核心的海报的法律属性? 首先,电视剧海报是独立的作品吗?在“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8.09.27 -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被判构成直接侵权,未采用服务器标准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再次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电视猫”通过破坏原告腾讯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获取知名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内容并进行播放,属于对未经授权的作品再提供,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决其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 这是视频聚合软件再一次被认定为构成直接侵权。在多位专家看来,该案的判决结果显出之前让业界广泛争议的“服务器标准”,越来越
发布时间:2017.12.07 -
擅自使用他人VR作品,侵犯著作权!
。 法院认为,A公司未经付某许可,在其开发及运营的B软件上向公众展示案涉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害了付某对其VR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A公司向公众提供付某作品但未署付某姓名,侵害了付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综合考量,A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赔偿数额方面,由于付某未能证明自身损失或A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
发布时间:2025.07.23 -
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491民初8108号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某数据服务
发布时间:2025.11.10 -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摘要:多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涉及复制,即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但仍有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须传播者首先复制作品,因此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并不重合。作品一经上传,复制行为即告结束,无所谓停止侵权。通过上传侵害复制权造成的损失仅为制作一份复制件应支付的许可费,与网络传播的范围与时间无关,因此仅凭借复制权不足以在网络环境中?;とɡ说睦?。版式设计权仅包含复制权
发布时间:2022.06.17 -
北京首例网络电影被诉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未侵犯求无欲主张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求无欲的上诉请求。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是网络电影是否属于电影作品,而这也是业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话题。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网络电影属于电影作品范畴,既明确了此类作品的法律属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相关从业者要避免类似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应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网络电影被
发布时间:2018.05.16 -
ICP备案者对于网络侵权应否担责的认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呈上涨趋势。在司法实践中,ICP备案者对于网络侵权是否应承担责任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该类案件中,原告多以被诉网站擅自对外提供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为由,依据网站ICP备案信息起诉相应的被告。被告的抗辩基本以网站域名到期后未再续费,在原告取证时被告已失去网站的控制权、未实施侵权行为等为由,认为自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而言,要认定
发布时间:202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