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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
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商标,同时也系第8097164号“”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
发布时间:2024.03.06 -
“博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判赔300万
无论是在大型工业生产设备还是生活中常见的小机械里,润滑油的身影无处不在,其发挥着减震、密封的作用,被称为机械的“血液”。在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的当下,润滑油行业产生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就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博世公司)与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博世中国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维持了四川省
发布时间:2024.03.14 -
恶意诉讼+恶意投诉+商业诋毁被判赔300万元案
苏州世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79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452号 【案情简介】 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是一家专业呼吸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其“MASkin”品牌防护口罩广受消费者认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苏州世某防护用品公司与上海源某信息科技公司
发布时间:2024.05.17 -
全国首例反淡化保护国际知名地理标志不正当竞争案
导语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凹涯稹迸洹翱ヂ怼钡目缃绱匆?,一旦从诗歌的浪漫想象照进现实的市场营销,就要仔细考量是否会突破法律法规的“边界”。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诉福某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作出200万元的高额判赔。这是国内首例涉国际知名地理标志反淡化?;さ牟徽?em>竞争纠纷案,判决准确厘定使用国际知名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4.05.20 -
抖音诉“抖管家”“播商管家”不正当竞争获赔百余万
原标题:抖音将“抖管家”“播商管家”诉至法院!用群控软件刷流量养号不可取…… 近日,备受关注的“抖管家”“播商管家”(以下统称被诉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终审认定被诉群控软件涉及虚假流量的养号功能构成对抖音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其运营方应停止该功能,并赔偿抖音运营方经济损失等共计105.5万元。与此同时,广东高院还认定被诉群控软件所具备的信息采集、直播间
发布时间:2024.03.20 -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涉3D全息影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主营业务与原告属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将涉案作品用于产品宣传,吸引客户并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并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虽然被告
发布时间:2024.04.16 -
“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删除获取的用户简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用户对被诉服务的选择和使用,是在事前清晰了解、事中充分掌控、事后明确受益的情况下进行的。某科技公司并未实施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等行为,亦未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影响用户的选择,并未不正当地妨碍、破坏某信息科技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08.30 -
首例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开出“罚单”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沟通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也常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如果当事人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将造成何种后果,法院将如何处理?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对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的当事人开出了首例“罚单”。 注册字号惹争议,伪造证据辩“清白” 原告研发了某人工智能产品,该产品发布以来,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的
发布时间:2024.07.31 -
对同行产品发布不实对比视频构成商业诋毁
包括五金、日用品等销售,且实际均销售油烟机烟道止逆阀产品,应当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涉案对比视频中所传播的信息系针对大津公司甲品牌产品的信息。涉案对比视频中的“某品牌止逆阀”与甲品牌产品的外观除细微差别外其余部分均相同,与大津公司涉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对应的产品外观亦基本相同,小庄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对比视频中的“某品牌止逆阀”的实物,亦无法说明来源,故涉案对比视频所传播的信息应系针对大津
发布时间:2024.08.13 -
涉“小罐茶”茶罐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改判。 案情简介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系“小罐茶”系列商品的生产商,经过其长期的宣传和销售,“小罐茶”商品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小罐茶业公司认为,其2014年即开始在“小罐茶”商品上使用小罐茶标识,采用左中右结构封口膜,其包装
发布时间: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