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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 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3号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上诉人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种子公司)、孙焕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
发布时间:2021.10.26 -
最高法公开宣判“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
备受关注的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某公司)起诉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二审审结。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金某公司不构成侵权的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下称被诉侵权品种)侵犯了恒某公司的“NP01154”玉米新品种(下称涉案品种)权,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
发布时间:2025.05.08 -
玉米“THD28”侵权案尘埃落定:自贸港法院判赔69万!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种业公司是玉米自交系“THD28”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2023年1月,某种业公司发现被告某种苗公司、叶某未经许可,在三亚市崖州区种植侵犯“THD28”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自交系。起诉前,某种苗公司员工赵某在各方约定的到场取样时间前销毁侵权玉米植株。某种业公司认为两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种苗公司、叶某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5.06.03 -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5大常见误区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是?;び殖晒闹匾揪?,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常因对法规理解不足或操作不当陷入误区。以下五大常见误区一定要注意 1、新颖性”的误判 误区:认为只要品种未公开销售或推广,即可满足新颖性要求,或误判销售行为的法律界定。 实际规定:新颖性要求申请日前,品种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境外销售木本、藤本植物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未超过4年。 例外情形:若品种已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发布时间:2025.05.29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照表(2014vs2025)
发布时间:2025.11.20 -
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のɑとㄊ蟮湫桶咐⒉?/h4>
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强化农业植物新品种?;ぃ行?em>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农业农村部从近两年各地监管执法案例、品种权复审案例以及司法审判案例中,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这10件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体现
发布时间:2025.12.18 -
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认定 含判决书原文
【裁判要旨】 种子包装及标签的标注信息、许可证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指向的信息,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重要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包装袋上明确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用于确定生产销售主体身份。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销售主体 【基本案情】 华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的排他实施被许可人。被诉侵权种子
发布时间:2025.11.06 -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吴体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明远西路366号(企业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在淮,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6.03.02 -
剑指科创知产?;ね吹?以案释法划定权利边界
种子侵权的幕后组织者该如何追责?实物难以拆解时专利侵权如何判定?恶意诉讼干扰经营又该如何规制?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ちΧ取弊ㄌ庵傅夹园咐哺羌际趺孛芮秩?、植物新品种侵权、药品专利授权确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精准破解科创领域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诸多实践难题,以清晰的裁判规则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实质认定种子侵权
发布时间:2026.03.03 -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核心流程:一文读懂实质审查(DUS测试)
植物新品种权(Plant Breeder's Rights,PBR)是育种者对其培育或开发的植物品种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竦檬谌ê螅ɡ丝稍谝欢ㄆ谙弈冢ㄌ俦?、林木等20年,其他植物15年)享有排他性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权益。 新品种权申请流程主要为①材料初审阶段 ②实质审查(DUS测试) ③授权与公告 。 其中,实质审查(DUS测试)是对植物品种特异性(Distinctness
发布时间:202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