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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清楚表达的判断
弁言小序 在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实践中,请求人很多时候会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表达,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方面,是因为以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不需要提供对比设计,对于请求人而言较为便捷;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对于清楚表达的判断相对模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认为只要涉案专利存在视图问题就会被无效。 事实上,清楚表达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前提,若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交的
发布时间:2023.09.19 -
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影响
随着消费升级,产品外观设计越来越得到消费者青睐,外观设计元素也更加多样化,例如常常伴有透明及不透明材质的设计元素组合及变化。那么对于产品外观透明及不透明材质之间的转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最终的相似性结论如何呢?企业在进行外观专利保护的过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笔者通过6个具有透明材质的外观侵权、无效案例及企业实操经验,分析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倾向性影响,反观企业在
发布时间:2023.10.13 -
“组合电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2)浙03民初1231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属于在先设计的,应认定上述共同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并重点比对两者除此之外的设计特征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 案情介绍 原告:浙江途远电气有限公司(简称途远公司) 被告:浙江三同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三同公司) 途远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组合
发布时间:2023.11.28 -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中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申请策略
随着广大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专利侵权和维权相关案件越来越多,在外观设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本文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定案例和审判依据出发,在组件产品的定义、?;し段У慕缍ā?em>外观?;し段У氖占淼幕∩希捎媒⒛P?、对比分析的方式,对组件产品定义的修改历史及修改处、确定保护范围的考虑因素进行认真的反复比较和验证,最终找出了组件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侵权判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3.12.18 -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比对与侵权责任认定的再明晰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し段б员硎驹谕计蛘哒掌械母貌返?em>外观设计为准;对于不同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判断,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考察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仅存在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局部细微差别的,应认定其构成近似。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若权利人
发布时间:2024.01.10 -
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理解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申请量增长很快。无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还是后续?;ぶ校蹲ɡā返诙咛醯诙畹墓娑ǘ际羌匾哪谌?,其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さ牟返?em>外观设计”(即“清楚表达”),是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的硬性要求,是否“清楚表达”能够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质量,亦关系到其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
发布时间:2021.05.18 -
上海高院终审判决新加坡“禧玛诺”诉宁波两家企业专利侵权案
新加坡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下称禧玛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自行车后变速器”的专利权人。2019年,其发现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赛冠公司)与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下称优升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HG-21A自行车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两家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两家公司系
发布时间:2021.05.21 -
勾勒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画像
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利法第2条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此次修改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与欧美日韩等经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的现行制度保持同步。本文笔者从申请阶段和维权阶段?;し段У娜范ü蠢找幌戮植?em>外观设计的画像。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互联网颠覆了距离感、5G
发布时间:2021.06.03 -
喜力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案
案情简介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拥有“Heineken”“喜力”文字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张增见等被告注册了“海纳啃Hainaken”商标,并将“XILI”“xili”“HEINEKEN”“HAINEKEN”“Hainiken”“HAINIKEN”“喜力”“喜力啤酒”等标识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被告还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侵权企业名称等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啤酒包装罐、包装箱上
发布时间:2021.05.12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组合设计抗辩分析
体育用品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运动鞋”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一款鞋子产品的外观与其专利近似,落入专利权的?;し段В煜蚍ㄔ禾崞鹚咚?,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系采用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属于一项在先的鞋面的外观设计和一项在先的鞋底的
发布时间: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