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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造”伞包竟成热销“进口产品”?
在“国货自强”的浪潮下,有的商家却把“中国智造”包装成“进口产品”,自主研发的专利产品转眼就成了网络热销的“进口货”创新者应如何维权?来看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中国智造VS.进口包装 某科技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其中包括“伞包(六折扁伞)”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的包体为中空的长方体,正面近似U形,包体上部有包带,整体形状美观,便于收纳,小巧轻便,一经上市便因其科技属性所带来的新鲜感
发布时间:2025.05.28 -
巴黎地方法院判决NUC在慢速榨汁机纠纷案中胜诉??
韩国厨房电器制造商 Hurom(一家源自韩国的中小型企业,专注于生产高端厨房电器)在与竞争对手 NUC(是一家韩国知名的小型家电制造商,总部位于首尔,主要生产厨房电器、生活小家电等产品)和 Warmcook(是一家总部位于法国马赛的高端厨具家族企业)的慢速榨汁机专利纠纷中再遇挫折。此次纠纷围绕 UPC(统一专利法院)巴黎地方法院的裁决展开。此次 UPC 诉讼是双方在欧洲法庭的首次交锋。 韩国
发布时间:2025.05.28 -
FRAND临时许可证的兴起??
标准必要专利(SEPs)是全球技术市场的核心,尤其在4G/5G通信领域。尽管SEPs确保了技术互操作性,但也引发了重大许可挑战。众所周知,为遏制潜在滥用行为,SEP持有者必须承诺以FRAND条款(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其专利。然而,如何界定“公平”与“合理”仍存在争议。 这种不确定性助长了国际“择地行诉”现象:SEP持有者倾向于选择更易获得禁令救济的司法管辖区(如德国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而
发布时间:2025.04.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3.3%
7月17日,国新办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5G通信、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量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领域,研发培育了一大批高价值核心专利,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凭借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赢得市场的跨国企业。 申长雨表示,“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多项
发布时间:2025.07.18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确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消费者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关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外观设计之间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别具有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包括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看到产品外观的所有消费者。不同种类的产品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如果一项
发布时间:2025.06.26 -
河北获批人工智能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试点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支持河北省开展人工智能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试点工作。河北省将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供需双方信息不畅、有效沟通不足、对接效率不高以及匹配服务不精准等问题,依托邯郸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作用,高质量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 河北省人工智能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面向全省县域特色产业
发布时间:2025.08.12 -
5G时代,苹果被判3G专利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美国特拉华州联邦陪审团裁定,苹果设备侵犯了与3G无线通信相关的专利,需向西班牙公司TOT Power Control赔偿1.107亿美元(约合7.93亿元人民币)。 陪审团认定,苹果设备中使用的收发器依赖 TOT 公司持有的3G无线技术专利。该专利由工程师阿尔瓦罗·洛佩斯-梅德拉诺(Alvaro Lopez-Medrano)发明,他是 TOT Power
发布时间:2025.07.07 -
专利行政案件中公知常识认定现状分析及建议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公知常识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某项技术在其所属领域基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该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已经被广泛地接受并应用,以至于该技术在该领域已经到达了“公知化”的程度,就应被认定为公知常识。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公知常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同时,对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拟制的“人”的
发布时间:2016.11.28 -
专利行政案件中公知常识认定现状分析及建议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公知常识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某项技术在其所属领域基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该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已经被广泛地接受并应用,以至于该技术在该领域已经到达了“公知化”的程度,就应被认定为公知常识。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公知常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同时,对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拟制的“人”的
发布时间:2016.11.28 -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认定
作者: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1案件事实 华为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是一家通信产品公司,制造和销售各种通讯设备。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以下简称IDC)等4 家企业(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拥有多项通讯领域的专利。华为公司和IDC 都是很多电信标准组织的成员。 华为公司制造和销售通讯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或者
发布时间: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