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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万条数据被爬取,有授权等于合法?临时账号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某天A公司监测系统突发异常,该公司自主研发的P系统在48小时内,遭高频访问6万余次,有1000余万条某专业领域相关重要数据被非法下载,被爬取数据的商业价值高达1400余万元。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与数据安全已成为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屏障。面对公众不断增长的网络安全防护需求和日益复杂的犯罪手法,检察机关如何以高质效履职有力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 因势而动,顺势而为。近日
发布时间:2025.07.17 -
一季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四百六十余起
近3个月内审结荥阳“8·05”仓储非法出版物案、郑州经开区郑某某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等约10起侵权盗版案件。侵权盗版者均受到严惩,被判实刑及处以???。各地加强文化市场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查办了一大批侵权盗版案件。除了制售盗版出版物等传统侵权盗版类型外,还涉及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游戏,以及电影、计算机软件等多个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一些新型侵权盗版现象值得重视。此次,公布四川泸州“6·08
发布时间:2018.04.16 -
涉“内部协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内部协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苏01民初2615号 裁判要旨 合同具有相对性,内部协议通常只对签订协议的内部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产生对外效力。但当内部协议就外部软件开发合同所涉事实作出明确具体地确认时,该内部协议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外部软件开发合同关系认定的依据。 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暴走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暴走宅公司) 被告:镇江城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城际
发布时间:2022.01.24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在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做到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敖哟ゼ?/p>
发布时间:2023.07.28 -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部分复制”行为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对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所谓的“部分复制”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作出了认定。 2017年6月,叶某、黄某、陈某先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至2020年5月31日和6月30日。2018年12月11日,国家版权局对深圳某科技公司涉案商品运营管理系统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0
发布时间:2023.12.06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涉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1 -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基本案情】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是涉案某网关产品系统软件的开发者,该软件是在某开源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基础上改进形成的。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招聘网某...
发布时间:2024.05.15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 -
软件著作权侵权“开源抗辩”解析
诉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罗盒诉风灵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项目管理人“对‘主分支’中VirtualApp源代码的形成起到了决定作用,贡献者的内容未对原告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被告的这一抗辩请求。由此可见,关于开源软件能否构成合作作品,当事人及法院均存在争议,有待厘清。 关于开源软件是否构成合作作品的争议,本文认为,应立
发布时间:2024.07.02 -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相似。 关键词:软件相似;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举证责任与举证妨碍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用于判断是否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重要方法,是用于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软件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实质性相似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工作,审结了不少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的司法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