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不正当竞争
-
主播使用“无人直播”技术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发现部分直播数据异常,顺藤摸瓜发现线索,便从买某某处公证购买一款手机,根据买某某提供的操作教程及无人直播素材,该手机可实现在淘宝直播平台进行无人直播。 二原告指控买某某涉案行为分别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某某经营销售涉案无人直播工具、提供无人直播视频素材及使用教程等行为有违互联网直播行业规范文件中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2 -
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斯氏(杭州)新媒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浙 8601 民初 309 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斯氏(杭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发布时间:2021.10.26 -
屏蔽广告引发不正当竞争之诉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混战2014年亮点频出。奇虎360与腾讯之间长达4年的纠葛终在2015年到来之前尘埃落定,毫无悬念地成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的案例今年是一个接一个。爱奇艺、乐视、优酷网、金山等业内大佬均被卷入。 “不正当竞争使得互联网变成了硝烟弥漫的战场。法院受理的涉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逐年攀升,诉讼标的额亦屡创新高,花样翻新变化快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了
发布时间:2015.01.12 -
企业虚假宣传最高罚20万 沪公布不正当竞争处罚基准
东方网7月2日消息:据报道,企业虚假宣传,如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记者昨从市工商局获悉,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公用企业或独占经营者强制交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串通招投标行为等八大类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金额巨大的现象将从重处罚。 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市工商局指出,如
发布时间:2014.07.02 -
2016年上半年中国工商反不正当竞争立案478件
7月22日,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截至6月30日,中国工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立案478件,结案118件,案值2.7亿元(人民币,下同),罚没金额2738万元。 其中,供水行业已立案80件,供电行业已立案32件,供气行业已立案82件,公共交通行业已立案80件,殡葬行业已立案35件,其他行业已立案169件。同时,以密切关系民生行业为重点,依法查处各种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发布时间:2016.07.26 -
厦门两公司打官司 原告“打”成被告
公司产品的用户,力强公司送去了一份更加严厉的函,函中称威尔公司“近期疯狂进行恶意竞争”,而用户如果“执意购买威尔公司的产品,就可能对力强公司构成侵权”。 但案件的结果却是:威尔公司没有侵犯力强公司的著作权,力强公司败诉了。 胜诉的威尔公司把力强公司告上了法庭。威尔公司说,力强公司的做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客户,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力强公司认为,他们送出去的函说的都是事实,没有捏造,因此
发布时间:2008.02.27 -
招聘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15万
近日,昆山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昆山市某咨询服务中心因防冒昆山人力资源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人力”)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被起诉到法院,结果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昆山人力资源网科技有限公司是昆山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全资子公司,昆山人才网http://www.kshr.com.cn/是昆山人力资源市场的官方网站。该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14 -
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7500万
日前,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将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滴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7500万元。 高德诉称,滴滴公司明知同为被告的几名员工在原告处承担要职且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采用教唆、劝诱、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其脱离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并有部分员工离职前夕大量拷贝原告公司商业秘密,严重
发布时间:2017.02.16 -
Under Armour诉“安德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开审
10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德玛体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被告:安德玛体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安德玛”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安德玛”字样; 2、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
发布时间:2017.10.18 -
钢笔“傍名牌”引发“知名商品”认定纠纷
“傍名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保护对象限制为“知名商品”,而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因没有明确的标准,长期以来成为企业维权的拦路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再审裁定,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2004年开始生产销售的“毕加索”钢笔,被众多评估机构评为国内十大钢笔品牌之一。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后,因在
发布时间: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