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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短视频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裁判心路
短视频行业因较好地满足了网络用户高效获取信息资源或社交娱乐的需求,迎来了成长爆发期和发展红利期,但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愈演愈烈,以“洗稿”“未经授权使用”“未经许可传播”为主要表现形式?;诙淌悠敌幸蹈咚俜⒄故仆?、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需求和国家坚决整治短视频版权侵权的政策背景,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行为认定问题成为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的难点热点问题,侵权行为规制和问题治理显露强烈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
发布时间:2025.08.25 -
二创≠侵权挡箭牌!3000万盗版产业链主犯获刑5年并处罚800万元
作品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 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4月2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韩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结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汪某某、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
发布时间:2025.07.07 -
平台未尽信息披露义务须担责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赫某汀服饰公司起诉蛋某公司等侵犯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蛋某公司未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资质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据此酌情确定蛋某公司赔偿赫某汀公司5000元。 赫某汀公司系 Miss Sixty品牌方,其于2023年5月11日就某花朵图案以及使用该图案的衣服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赫某汀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某网络平台上有商家销售的连衣裙使用了该图
发布时间:2025.08.01 -
Switch破解版,是玩家福利还是违法犯罪?
报警。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许某某、蔡某某、别某某、魏某、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故意向他人提供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部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决
发布时间:2025.09.10 -
是否属于作品?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昨日宣判
自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兴起以来,司法实践的目光大多聚焦于AI输出端生成物的法律定性,如文生文、文生图的权利归属等问题。随着AI技术的深度发展,输入端的法律意义日益凸显,其中,AI提示词作为引导人工智能生成特定内容的重要工具,其背后隐藏的知识产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昨天(11月6日)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将争议核心
发布时间:2025.11.07 -
盗用知名“剧本杀”营利 法院: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敬请持续关注。 盗用知名“剧本杀”营利 法院: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是某知名剧本杀的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中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某传播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剧本杀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抖音等平台,线上、线下
发布时间:2025.11.11 -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书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苗某,经理兼董事。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
发布时间:2025.09.30 -
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 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 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对于法定许可,现实的情况是,著作权人并不知道哪些人实际使用了他的作品,相当一部分使用人抱有侥幸心理,等待著作权人主动上门索要报酬时,才决定是否支付报酬。 除了依法支付报酬
发布时间:2016.10.19 -
海淀法院就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
?!氨芊绺邸惫嬖虮;さ亩韵笫呛戏ǖ淖髌贰⒈硌?、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さ姆段В比徊皇视?em>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七)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从主体身份看,快播公司属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从客观行为看,快播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14 -
北京科技出版社与武汉泰和电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 委托代理人赵小涵,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汪昕,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泰和电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西民(知)初字第1327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
发布时间:2016.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