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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机制
自著作权制度建立以来,沿用至今的都是先授权后使用的授权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一授权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现,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作者突破传统著作权“被动授权”机制,创新性提出互联网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机制,以期对完善著作权授权制度有所裨益。 知识产权制度随科学技术的进步产生,也应因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适应?;チ际醯难该头⒄购椭毒檬贝牡嚼?,在
发布时间:2014.07.14 -
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我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日前已发放缴费通知书的登记、查询申请,按现有程序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受理。 二、2017年4月1日起不再发放各登记、查询申请的缴费通知书。登记、查询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
发布时间:2017.03.31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一、视频分享服务的判断及证明 1、视频分享服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存储空间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提供视频分享服务,可以通过提交上传者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用户注册资料及上传信息等予以证明。 二、视频分享服务的法律性质及侵权认定要件 2、视频分享服务不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
发布时间:2013.01.15 -
判赔1万元、罚款6万元!伪造著作权证据,赔钱还要重罚!
近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伪造重要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被该院处以6万元???。 今年6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来余杭法院起诉被告屹祥公司。原告称被告屹祥公司是在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销售明信片、生日卡片等商品,其销售的一套明信片中的图案与原告的10幅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原告认为屹祥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经允许,亦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
发布时间:2020.12.25 -
自动抓拍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权的判断路径
视频”技术是安谐公司特有技术,故两公司损害了安谐公司商誉,构成商业诋毁。安谐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侵犯安谐公司著作权;2.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在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赔偿安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负担。 青岛讯极公司、讯极苏州公司辩称:涉案图片并非著作权?;さ目吞澹皇粲?/p>
发布时间:2023.03.08 -
漫谈:图书馆的知识民主到公共借阅权
欧盟成员国,其不受制于欧盟为实现单一市场目的而颁布的各项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痪浠八?,荷兰和意大利在著作权规则上更为趋近,但梵蒂冈就不一定了,尤其是在《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未予覆盖的领域。与此同时,梵蒂冈的宗教背景深深地塑造了这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表现之一在于对其教宗演说主张著作权。据说意大利米兰一家出版社在引用教宗本笃十六世(Benedictus XVI)被选任时的演说内容时,曾被梵蒂冈
发布时间:2023.06.26 -
技术与文化视野下的著作权起源
摘要 只有综合考量技术、文化等因素,才能提炼出著作权诞生之道。在技术层面,判断技术作用的关键是看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是否形成。在纸的使用普及后,这一条件就已达成,而不是在印刷术发明之后。西方学者特别强调印刷术对于著作权诞生的前提性价值,是因为造纸术在欧洲的传播依附于印刷术的普及;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在欧洲的促成,根源于印刷术,而非造纸术。在文化层面,欧洲启蒙运动中涌现的知识理论以及
发布时间:2023.12.25 -
11家出版单位联合发布使用正版教材倡议
近日,高等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11家教材出版单位面向高校广大学子发布使用正规教材倡议书,呼吁广大学子坚持使用正版新教材,拒绝使用盗版教材。 据介绍,教材是知识的主体,教材的选...
发布时间:2024.01.08 -
论著作权对象认定的范式转换
内容提要 受历史因素影响,现行法对作品的认定采用了以独创性结果为核心的结果论范式。这种认定范式仅关注事实层面客观结果的表现形态是否具有独创性,未能从规范层面证成著作权的对象。究其根源,在于忽视了创作对于作品的内在规定性意义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中的规范价值。从创作行为出发可以弥补结果论认定范式的不足,实现从独创性结果到著作权对象的转变。创作行为与独创性结果分别立足于规范层面与事实层面,统一于著作权对象
发布时间:2024.03.20 -
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的维权困境及出路
更有利于维护实际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盗播侵权中,用益知识产权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利害关系”的界定,属于适格原告,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对于专有许可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就维权行为的特殊约定,适用“内外有别”的处理原则,仅能在内部形成合同之债,不能限制使用权人对外进行维权。 【关键词】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诉权;用益知识产权;直接利害关系 随着数字经济和新媒体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