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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三一”商标及字号,判赔三百万!
驰名商标,被告在产品上和宣传中使用“三一”等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使用“三一”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及20.9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01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 首先,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灯具类“三一”、“新三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
发布时间:2020.08.03 -
“施耐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1.25 -
“沙洲优黄”VS“沙黄”?使用自有商标,同样构成侵权!
” 销售“沙黄喜上梅梢5年黄酒”产品,该产品瓶身样式为竖向排列金黄色“沙黄”商标,下部有金色花枝及红色梅花、金色花枝上站有金色喜鹊组成的图案,图案下方有“喜上梅梢”字样。 张家港酿酒公司认为,金沙公司生产的“沙黄喜上梅梢”黄酒使用了与其生产的“沙洲优黄喜上梅梢”黄酒近似的包装、装潢,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金沙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商品中规范使用自有“沙黄”注册商标,且该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6.01.30 -
商标权人对商标所使用行业高频词的排他性权益的条件厘定
裁判要旨 1.基于商业标识资源的有限性及公共属性,在互联网竞争市场中,当经营者将行业高频词及行业通用名称组合用作其商业标识的构成要素时,其对该标识的竞争权益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如其他竞争者的商标使用行为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未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则该经营者主张对商业标识构成要素享有排他式竞争权益缺乏反不正竞争法上的正当基础。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互联网竞争行为时,应结合考虑
发布时间:2025.07.03 -
亚马逊和TRX对造假者提起诉讼
诉讼。 两家公司称,被告侵犯了它们的商标、在线销售假冒产品、虚假宣传产品、实施不当竞争且错误标示产品来源。 TRX创始人和发明人兰迪.赫特雷克(Randy Hetrick)曾在美国海军突击队担任突击队员,该突击队是一个执行特殊任务的精英部门。 1997年,为保持身体健康,赫特雷克把柔术带、降落伞背带等“拼凑在一起”开发出了第一代TRX悬挂训练装备(TRX Suspension Trainer)。 诉讼称
发布时间:2016.11.16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不正当竞争部分 29、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30、审理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应依法行使裁量权,兼顾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确保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 经营者的被控行为系仅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情形的,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31、经营者之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可能损害
发布时间:2016.04.14 -
网店转卖“刮码”化妆品,侵害商标权 品牌方怒了!
网店销售的化妆品,看似一切“正常”,但包装上用于核验真伪、追溯来源的“溯源码”竟然是刮除状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因销售“刮码”商品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那么,商家销售“刮码”商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品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某化妆品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使用“伊蓓诺”和“魅百迷”注册商标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
发布时间:2025.07.24 -
冒用“通义千问”大模型案一审判决书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阿里云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小程序等服务与原告涉案第42类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相同,与原告涉案的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计算机软件类似。被告使用上述标识时,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小程序等服务直接来源于原告。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经营的“豆苞ai” 等微信小程序,声称通用全能ai深度求索
发布时间:2025.11.12 -
平面图形注册商标不宜成为商品外观保护的适当途径
具有了显著性和知名度。依据平面注册商标禁止被告对其立体化使用存在《商标法》适用上的困难,原告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那些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商品外观,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或装潢”。 1 引言 实践中,有些注册商标的图案就是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观——有的是商品自身的外观或者商品的局部外观,有的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外观。但是,该获准注册的商标并非立体商标,而是平面图形商标。例如
发布时间:2021.08.05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h4>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知名度的用途在于认定被告的过错。如果其他因素有助于认定被告的过错,可以适当降低字号的知名度要求。 (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投资、雇佣、交易、合作、磋商等关系,足以认定被告明知原告在先字号存在的,即使原告字号没有知名度,也可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原告字号没有知名度,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前述特定关系的,即使双方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7.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