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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MU》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2月3日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审判员叶菊芬、人民陪审员黄文雅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庭前会议后,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商标无效的情形之一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用以规制商标注册人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该条款随着《商标法》立法的修订而沿革,内涵较为复杂,尤其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现行《商标法》对二者准确理解和区分适用,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近日,北京
发布时间:2024.11.15 -
徐新明律师简介
纷繁杂乱、变动弗居的项目谈判及案件纠纷,能够以独特的高度和视角条分缕析、钩玄提要,深刻而精准的把握隐藏于表面事实之后的本质法律关系,随机应变,出奇制胜。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徐新明律师以德为本,视诚信如生命;以法为天,以倾力维护委托人之合法权益为最高准则。徐新明律师当不辜负委托人的信赖与重托。 执业领域 专利,商业秘密,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及非
发布时间:2017.09.14 -
知识产权都是专有权吗?
所谓知识产权是专有权,其实是指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和著作权(以及邻接权)法等赋予权利人的法定的排他权利(exclusive right),在侵权判定中,只要被告的行为(侵权事实)落入了法定的专有权利的范围,或者说被告实施了未经权利人授权就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原则上就应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所以,当有人问我:被告制作了盗版产品但未销售,是否构成“即发侵权”,是否要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7.07.26 -
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芬迪有限公司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冯瑜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及原审被上诉人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
发布时间:2021.03.26 -
USTR关于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的报告——知识产权部分
规定导致中国观众无法在获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流媒体在线平台观看外国的电视节目,因此给提供合法内容的企业造成了干扰。 2016年11月举行的JCCT会议上,中国同意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相关立法、加强对在线侵权和造假进行监管,并同意与美国一起探索加强在线执法能力的新方法。 问题三:商标恶意抢注 美国公司在中国面临许多商标挑战,例如未授权方“抢注”外国公司的名称、设计、商标和域名,将其他公司的商标注册为
发布时间:2017.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