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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乐美”奶茶引纠纷,喜之郎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喜之郎公司诉称,喜之郎公司享有“优乐美”系列商标专用权。2007年,原告
发布时间:2018.03.22 -
浅析注册商标的?;び氡凰咔秩ㄉ唐?em>商标知名度的关系
作者:王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 旨 注册商标作为一项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
发布时间:2018.01.12 -
剑南春“剑指”商标侵权,两审均获胜诉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剑南春酒厂)起诉广州市增城尹杰商店(下称尹杰商店)及该店经营者尹某侵犯商标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尹杰商店出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侵犯了剑南春酒厂持有的“剑南春”商标权,需赔偿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4万元,驳回尹杰商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销售白酒被指侵权 公开资料显示,剑南春酒厂是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发布时间:2018.03.27 -
浅议涉案商品真伪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
作者:侯娟娟 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真伪辨别而形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属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以商标权利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资质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 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18.01.05 -
欧普照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称欧普照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嘉兴欧普公司)、原审被告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简称欧普中山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知)初字第1826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
发布时间:2018.06.22 -
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2017年度报告
内容摘要: 报告显示,2017年度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展呈现稳中向好态势,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与上一年度相比均有增长,增幅分别为8.2%和3.7%。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申请人2017年递交的欧盟商标申请数量在全部申请来源国中排名第三,进步显著。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正式版2017年度报告(PDF版本,大小为4.5MB)。本次报告共计96页,完整目录如下: 局长寄语
发布时间:2018.07.23 -
“云端”打假捍卫知识产权
一个假冒侵权疑点,背后是超千万元的假冒侵权大案;一场“云端”战役,破解跨境电子商务打假难题。 4月26日,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杭州海关对外公布,该关成功查处一起跨境销售假冒运动鞋案,案值初步估...
发布时间:2018.04.27 -
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江苏无锡市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一)假冒注册商标部分 1.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由被告人张承兵提议,被告人王家财、徐绍兵与张承兵三人经合谋并共同出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美国玛氏公司的“德芙DOVE”注册商标,在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华特橡塑厂
发布时间:2018.05.04 -
“没名儿生煎” 没有可执行财产?查封商标!
。 但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持有“没名儿生煎”等注册商标,并且有多家直营店,且其中部分店铺仍在正常营业。海淀法院遂组织执行干警对涉及的多处店铺同时进行现场执行。 本次执行直播从上午10时30分开始,持续1个半小时,近千万网友在线观看。此次执行活动中,海淀法院兵分三路,同时奔赴四个执行现场,并邀请2位全国人大代表、5位北京市人大代表观摩监督。 视频查询二维码账户,依法查封“网红”商标 上午10时40分
发布时间:2018.07.27 -
喜力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赵秀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张国华。 审理经过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以下简称喜力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孚龙公司)、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乐喜力公司)、被告张国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发布时间: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