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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商评委"微信"商标被撤判决书
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原注册人及第三人游联公司主观上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有效性。 诉争商标不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 诉争商标的使用为象征性使用。 诉争商标侵犯了原告第9085979号“微信”注册商标。 诉争商标的使用不符合商业惯例,目的是维持商标注册,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腾讯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
发布时间:2017.12.28 -
商品销售页面保留买家评论,构成商标性使用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1.案涉被诉商标与丛榕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差异,欧阳兵兵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也从未向消费者宣称与丛榕公司存在任何关联,不会对消费者构成混淆。2.由于淘宝平台的限制,欧阳兵兵无权删除店铺内商品的评论及买家秀,一审法院认定欧阳兵兵没有采取措施删除评论的行为构成对案涉标识商标性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即使欧阳兵兵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欧阳兵兵向丛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过高
发布时间:2023.08.21 -
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司法认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若注册商标中含有具备描述性含义的标志,则他人对该标志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此种抗辩事由一般称为描述性使用抗辩或描述性正当使用抗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描述性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未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被诉侵权人提出此等抗辩时,当事人对于争议标志是否为描述性标志、被诉侵权人对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常存在争议。笔者拟对描述性使用抗辩的立法基础及描述性标志的类别
发布时间:2025.08.29 -
许可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纠纷案中,是否在被核准注册后指定的3年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所在。而单纯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对商标的商业性使用,成为了此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围绕第4024095号“冰熊BINGXIONG”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此给出了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单纯的商标
发布时间:2020.05.18 -
将“格纹”图案印在围巾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将已经注册为图形商标的格纹图案作为围巾印花进行装饰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纹”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其于20世纪70年代就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的注册,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
发布时间:2025.07.21 -
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让人一头雾水。审判实践中,需要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审判经验进行裁量和判断。 二、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行为,超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我国商标权为授权制模式,即只有经依法申请并公告授权,商标申请人才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所谓“核准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核定的商品类别和商品;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于商标注册证上的文字、图形
发布时间:2019.04.12 -
“碧萝芷?”维权动了谁的利益
萝芷”文字的使用未经商标权人倍和阳光公司的许可,且倍和阳光公司就“碧萝芷”商标在我国境内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权利。 但是,对于橡树园中心对“碧萝芷”文字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二审法院则有不同看法。 二审法院表示,首先,橡树园中心在网店上宣传、介绍及销售商品时提供的中文说明书中,将“碧萝芷”作为产品名称或成分进行了使用,但通过各种方式告知了消费者其海外代购的销售性质,并明确地
发布时间:2020.12.23 -
商标“撤三”案件中构成“象征性使用”的裁判观点分析
导言 “象征性使用”虽然并非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基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善意的立法目的,司法裁判认为:“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迸卸?em>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象征性使用,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
发布时间:2021.02.08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