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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以区分表为依据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甬仑知初字第75号;裁判时间:2015年11月18日。 (2015)浙甬知终字第72号;裁判时间:2016年4月26日。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纠纷中,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同时,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不能机械地以区分表
发布时间:2017.04.06 -
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本地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案情解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我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商品和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核心功能是为
发布时间: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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