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正常的商业评价、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若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已逾越法律边界。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某知名商贸企业诉柴某某等商业诋毁、侵犯名誉权一案。此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
共计2页,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