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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判决要点 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同时,超出许可范围虽不影响平台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并未将其盈利能力与网络技术服务挂钩,而是与侵权者绑定,谋取侵权利益,避风港规规则此时没有适用的空间。 案例来源 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647号 二审
发布时间:2023.06.20 -
局域网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经原始权利人多方转授权,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取得了《我不是药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移动电影院点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许可,含转授权、独立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至授权电影首次在被授权方平台和/或其转授权平台上线之日起10年。经优酷公司公证取证,由西安小鸟观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鸟观映公司)直营的“小鸟观映(常营一店)”在其观影包房中通过微信扫
发布时间:2024.12.27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科技发展前沿的热门话题,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热潮。 当您为AI生成的爆款图片点赞时,当您转发AI生成的二创内容时,是否想过AI生成内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是否想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也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
发布时间:2025.02.11 -
擅自表演传播他人原创舞蹈作品 合理借鉴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侵害其表演权及署名权;被告二某文化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侵权视频,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被告一某舞蹈培训机构辩称,被诉侵权作品与三原告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便存在部分相似也属于合理使用或改编;本次演出非商业性质,未给三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三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辩称,其社交平台账号内容仅用
发布时间:2025.04.14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发布关于《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じ鋈诵畔⒑戏ㄈㄒ妫俳教ň媒】捣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莅踩ā贰吨谢嗣窆埠凸?em>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す娑ǎㄕ髑笠饧澹罚窒蛏缁峁髑笠饧?。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
发布时间:2025.11.24 -
七猫小说《神医毒妃不好惹》未经授权被改编短剧侵权案终审判决,制片方被判赔61.2万元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城际影视公司擅自将网络小说《神医毒妃不好惹》改编为短剧《绝世王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城际影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七猫公司的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立即赔偿七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2万元。该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神医毒妃不好惹》是七猫签约作家姑苏小七创作的一部网络小说,自2020年起连载于七猫免费小说APP,曾多次蝉联七猫女频大热
发布时间:2025.08.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发布时间:2025.10.29 -
“鬼畜”视频平台帮助侵权中有效通知的司法认定
:上??砟呈肟萍加邢薰荆ㄒ韵录虺瓶砟彻荆?被告: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 优某公司经授权获得《甄嬛传》视听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 (2022)沪张江证经字第237号公证书显示了优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平台网站投诉的情况:投诉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申诉编号为668975的记录显示,该申诉为著作权侵权申诉,申诉组织为首部版权协会_10,为优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07 -
配音类平台传播热播剧被判侵权案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称:B电视剧是A平台独播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北京某科技公司为B剧的著作权人。在B剧热播期间,杭州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配音平台中,发布大量有关侵害B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以下简称被诉视频),这些视频中既有关于B剧的原声素材,也有用户使用B剧的原声素材进行配音的视频。在B剧热播期间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杭州某科技公司非但没有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制止侵权
发布时间:2026.05.19 -
利用“AI换脸”对他人作品局部合成处理,构成侵权吗?
其拍摄的女子身着古装的视频作品(以下简称原始视频)。 抖音小程序“某颜”由被告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自行开发,设置AI生成“一键换脸古风汉服”板块,其中13段“换脸”短视频(以下简称案涉视频)与原始视频除人物面部差别外,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用户付费或者观看内置广告后,可以使用案涉视频制作“换脸”视频。 陈某认为,易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陈某作品制作“换脸”视频
发布时间:2026.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