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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起图书作品改编有声读物的著作权纠纷案集中开庭
11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图书内容制作为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方均为我国著名美术电影制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公司),其中(2017)沪0115民初32378、32382-32384号原告美影厂公司诉被告上?;⑸逃萍加邢薰荆ㄒ韵录虺苹⑸荆?、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因四案原被告相同,在征得原被告
发布时间:2017.11.22 -
起点中文网诉神马搜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顾盛妍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7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神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秋逸枫,被上诉人玄霆
发布时间:2020.11.30 -
《奇迹觉醒》手游被“山寨”,一审获赔10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结原告上海天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銮公司)与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城公司)、杨某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游城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与杨某共同赔偿天銮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天銮公司诉称,《奇迹觉醒》(又名《奇迹MU:觉醒》,下称权利手游)是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款手机游戏。游
发布时间:2020.07.03 -
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73民终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
发布时间:2023.10.12 -
“通知-删除”规则的新挑战 ——算法推荐下的平台责任
利用算法,根据用户的以往信息,向用户主动推送用户可能喜欢的新闻及产品信息,这已经是很多网络平台获客以及增加用户粘性的重要方法。这种利用算法推荐信息的方式在操作的过程中,完全由机器自动实现,提供算法的内容分发平台并不直接介入相关推荐行为。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主张此时的内容分发平台不应因为分享侵犯他人权利的文章内容当然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现在是《民法典》第1195
发布时间:2020.07.30 -
两男子未经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两男子因未经作者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刘某平时喜欢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随着掌握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赚钱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
发布时间:2024.03.20 -
浏览器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过错及其免责的认定
目次 · 引言 一、浏览器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一)《民法典》“红旗规则”的适用 (二)《民法典》“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二、浏览器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免责认定 三、结语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97条应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而第1195条和第1196条则作为特殊情形下认定责任的具体方式。第1197条应优先适用,其中的过错认定要素可以分为“明知”或“应当
发布时间:2024.12.25 -
侵犯著作权罪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应规制“交互式传播”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要件,对于何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必要加以厘清,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立法和司法上的嬗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也日益增多。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作为著作权项下子权利之一
发布时间:2025.03.26 -
跨平台“搬视频≠搬砖",原创者如何维权?
日收益950元、获赞超60万等截图。因“相爱⑤言”账号,徐某自己的账号无法申请“原创”认证,并被A平台判定“搬运”,导致账号权重、曝光量等降低,收益也受到影响。故徐某将“相爱⑤言”账号的开办人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关某赔偿预期收益5.4万元及维权费用。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著作权纠纷,核心在于关某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5.09.03 -
全国首例!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数据权益分配应遵循贡献比例二审判决书
商业道德,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及第四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某某公司1主张其插件调用安卓辅助功能(读屏功能)监控二维火收银系统屏幕金额的行为,因该功能主要用于残障人士辅助使用,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其调用行为
发布时间: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