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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
均构成侵权,共计判赔经济损失19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余元。一审法院未明确认定宿迁某医药化工公司是否构成许诺销售。某农业新加坡私人公司、新乡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宿迁某医药化工公司以邮寄样品的方式,向收件人明确表达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愿,构成许诺销售。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中间体性质、河南某化工公司构成举证妨碍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某农业新加坡私人公司关于
发布时间:2024.08.05 -
许诺销售行为的商标法分析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的全部内容,并未对许诺销售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从现有的案例看,法院曾在安记食品(香港)有限公司诉赵文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认定许诺销售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决被告停止
发布时间:2017.08.18 -
涉“汉斯格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汉斯格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2民初1289号 裁判要旨 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应结合该图库系设置为公开浏览或私密浏览,是否让网页浏览者产生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的联想,以及权利人能否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浏览相应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被诉侵权行为人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后者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使得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
发布时间: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