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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规范性对应翻译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一审法院对于商标不近似的认定予以确认。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
发布时间:2020.06.05 -
“降龙爪爪”与“降龙飞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为由部分驳回。4.一审法院在进行商标比对时,将字体、结构等作为比对要素,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考虑到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和传播方式。从字形、读音、含义等三方面进行比对,并结合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的方式,被控侵权标识“降龙爪爪”与涉案商标“降龙飞爪”构成近似。 被上诉人辩称 育宾小吃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事实与理由为:1.涉案商标已于2019年12月30日由佑天兰商行
发布时间:2020.08.26 -
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的认定——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天津市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作者 | 史凡凡 胡浩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混淆误认,以实现搭他人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便车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判定该类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以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基本案情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
发布时间:2020.08.21 -
“君之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而言,诉争商标的文字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方式相近,都不是我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固定用法,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含有“之蓝”的商标认为各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20.11.03 -
“Ssenc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出终审裁决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围绕着第32979570号“Ssenc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
发布时间:2020.11.24 -
“Ssence”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出终审裁决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围绕着第32979570号“Ssenc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
发布时间:2020.11.24 -
“广州酒家”vs“广洲人家”,法院依法?;ぴ卤谢献趾?/h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B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将被诉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占比大且辨识度高,足以引致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关注误认为产品来源于A公司或与A公司有关联,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本案是对
发布时间:2025.06.24 -
“大食代”商标终审维权成功 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9.03 -
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摘 要: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之间可能构成类似进而产生混淆可能性。被诉侵权行为系提供餐饮服务,权利商标系食品类商标,且前者使用的标识与后者已可认定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应比对服务提供者实际销售的食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食品是否构成类似,并审查二者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因素是否存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如食品之间不类似且经营模式、销售渠道之间差别较大,则
发布时间:2025.08.14 -
“美而浦”净水器缺失商标“芯”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Multibor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第11类气体打火机、暖足器(电或非电的)、聚合反应设备、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在第11类净水器、滤水器等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G808565号“Multibore
发布时间: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