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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带鱼”引发商标专用权纠纷
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将北京市谷德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称,协会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近几年来,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上述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使“舟山带鱼”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以“舟山带鱼”为核心的商标也因此在市场上享有
发布时间:2011.08.19 -
“舟山带鱼”引发的诉讼
导读 “舟山带鱼”地理标志的权利人若起诉店铺经营者销售的带鱼并非产自舟山海域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必须要先购买带鱼实物才算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呢?本案为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裁判要旨 审理涉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公证购买侵权商品实物,并不必然构成举证不利。若原告已初步举证被控商品信息与产地不符,则举证证明责任转移
发布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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