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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召开关于知识产权检索工具的技术研讨会
目前,关于欧盟知识产权联盟(EUIPN)所开发的工具的技术研讨会正在纳米比亚温特和克举行,该会议将会一直持续至2018年7月20日。该研讨会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双边国际合作活动框架组织召开,并主要聚焦于让更多的用户从EUIPN的工具中获益。这些工具包括商标查询工具TMview、外观设计检索工具DesignView、商标分类检索工具TMclass和外观设计分类检索工具
发布时间:2018.07.20 -
公证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有效手段
要点提示 本案中,汪某通过公证证明其从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从下单到收获的全过程,并在公证书中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标识、产品宣传手册、说明书和售后服务卡都拍照固定证据。而上海贸号贸易有限公司仅能提供其与案外人黄岩双雄塑胶有限公司的交易截图、复印资料和产品宣传手册,并不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明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在维权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公证书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18.07.11 -
泰思汇公司、吴强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泰思汇公司(以下简称泰思汇公司)、吴强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 1.泰思汇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32××××.6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泰思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吴强胜对泰思
发布时间:2018.08.28 -
阿里巴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石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枕沐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叶祖威和微石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发布时间:2018.10.30 -
谷歌接连提起诉讼,指责同屏器厂商标识与外观撞脸
)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同屏器标识与谷歌商标专利相似,被诉侵权 据悉,深圳市壹顺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等。谷歌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壹顺科公司销售人员称,壹顺科公司于2016年初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Chromecast”标识和谷歌公司商标标识的同屏器(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并在1688网站、阿里巴巴网站、亚马逊
发布时间:2018.11.06 -
浅析韩国特色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在国际经贸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发重要。韩国是我国创新主体参与海外经济活动的主要市场,随着我国与韩国贸易关系的加强及工业设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创新设计主体向韩国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长。韩国外观设计制度逐步演变,其特色制度越来越多,我国创新主体有必要及时了解这些专利制度。本文通过介绍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特色制度,对我国创新主体向韩国提交外观
发布时间:2019.04.22 -
外观设计专利的“矛与盾”
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体公司)与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士达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为例,来论述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矛与盾”问题。 在该案中,原告华体公司是“灯(玉兰)”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930109818.7,下称818.7号专利)专利权人。其认为由被告力士达公司生产销售、安装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某道路两侧的路灯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对该安装情况进行公证后
发布时间:2020.01.10 -
外观设计专利与产品设计创新的关系
产品造型的美观和个性,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企业将通过产品的设计创新来体现企业文化以及品牌理念。 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投入成本少、产出利润高等特点,因此,外观设计成为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的捷径。如今,一些企业正通过产品外观设计使产品升级,刺激消费,努力完成从“技术导向型”到“设计导向型”的阶段过渡。由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可视性强、容易被模仿等特点,因此需要外观设计专利对其进行保护,经过外观
发布时间:2019.06.21 -
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时限延期
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该公告内容主要涉及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
发布时间:2020.02.24 -
欧盟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时限延期
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欧盟知识产权局曾于2月14日对中国申请人在该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发布公告。根据该公告,如相关案件的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可将法定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公告,进一步延长中国
发布时间: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