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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3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的被控行为系仅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情形的,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如果争议法律关系、被控侵权行为已由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应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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