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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制造商:C公司、D公司”或“委托制造商:E公司”等信息。 A公司认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均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称系其主动冒用C公司、D公司与E公司的企业名称。其余三公司亦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名称系遭冒用,并提交了在收到A公司起诉状后,针对B公司提起的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中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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