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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修改问题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二次审议稿》)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规定如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て谖迨?,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该条存在比较大
发布时间:2020.10.15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数的认定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数[1]的认定是侵害著作权纠纷中最基本的问题。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数量,是防止著作权“权利束”不断扩张的需要,也是应对技术变化发展对法律挑战中的“不变”所在,在司法实务层面还关乎重复诉讼、赔偿数额等问题。网络地址、接收终端、最终用户等不同,导致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体现为聚焦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身的行为论和关注传播后果是否扩大的结果论。本文认为
发布时间:2023.08.07 -
西安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进行最后陈述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各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对网络文学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是
发布时间:2023.12.28 -
表演原创舞蹈,合理借鉴还是侵权?
姓名。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北京某艺术培训公司表演的上述作品视频,视频中载明“第X届某舞蹈艺术展演优秀舞蹈剧目C”,指导老师为姚某,署名为“某某舞蹈教育中心”。 李某某、杨某、袁某认为,北京某艺术培训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表演权、署名权,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19 -
网店店主盗图被判侵权并赔偿
摄影作品在构图和视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同。陈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采某服装店就侵害其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采某服装店侵害陈某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未认定侵害摄影作品复制权,判决采某服装店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5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认为,盗图行为同时侵害了权利人享有
发布时间:2025.06.19 -
网盘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不能认为网盘经营者实施了直接侵权。网盘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ぬ趵返?2条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能直接适用“通知和移除”规则及“红旗标准”。但网盘经营者应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法律和技术手段降低其“分享”功能被滥用的可能性。 用户在注册了网盘账号后,可以将计算机和移动设备上存储的文件(以下简称“本地文件”)上传至自己的网盘空间,也可以将网络中的
发布时间:2025.09.05 -
擅自表演传播他人原创舞蹈作品 合理借鉴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侵害其表演权及署名权;被告二某文化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侵权视频,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被告一某舞蹈培训机构辩称,被诉侵权作品与三原告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便存在部分相似也属于合理使用或改编;本次演出非商业性质,未给三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三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辩称,其社交平台账号内容仅用
发布时间:2025.04.14 -
“蜻蜓fm”擅播《香火》有声读物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1.5万元
在麦克风公司经营的“蜻蜓fm”网站上,在线新闻、音乐、相声、外语、小说、戏曲等应有尽有,古典名著、言情小说乃至佛经道藏的有声版本也琳琅满目。2015年4月,被上诉人劳某发现,自己所著的小说《香火》被放置在该网站上,供听众在线听书,劳某认为自己并未授权该网站进行在线听书服务,该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劳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麦克风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下线相关产品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6.07.13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审结“云音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审结一起涉及电蟒云音响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电蟒云音响”提供歌曲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对杨幂演唱的11首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蟒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生产的“电蟒云音响SH-1”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发布时间:2017.01.12 -
私自转播央视2016春晚 央视一审获赔50万元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授予原告独占享有,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中对《2016年春晚》进行了网络实时转播,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就《2016年春晚》享有的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原告损失具体金额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2016年春晚》市场价值较高、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