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信息权
-
作家手稿著作权怎能漠视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原告为是著名作家茅盾的3位孙辈,诉称南京某拍卖公司在未经合法继承人许可,公开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并最终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道歉。 作家手稿原件拍卖引发纠纷并非偶发。作家迟子建此前也曾在微博上称,其创作于1995
发布时间:2017.02.13 -
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外,通?;挂鹬刂魅ㄈ说钠渌ɡ缡鹈?em>权、修改权、?;ぷ髌吠暾?em>权等精神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2010)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2种“法定许可”。 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
发布时间:2016.10.19 -
海淀法院就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
?!氨芊绺邸惫嬖虮;さ亩韵笫呛戏ǖ淖髌?、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さ姆段?,当然不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七)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从主体身份看,快播公司属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从客观行为看,快播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14 -
北京科技出版社与武汉泰和电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泰和电器店铺在线购买了烤箱并收取了武汉泰和电器赠送的电子书,北京科技出版社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武汉泰和电器的行为侵犯了北京科技出版社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利益。 故北京科技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武汉泰和电器停止对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2、武汉泰和电器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3、武汉泰和电器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公证费支出2000元。 武汉泰和电器在一审法院答辩
发布时间:2016.08.24 -
央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民网“《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发布”新闻截图及央视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截图由于仅为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刘某又否认其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其不予确认。 一审庭审中,经询问,刘某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央视公司与江苏广播电视公司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认为在央视网上播放的含有涉案图片的视频系由江苏广播电视公司与央视公司共同提供,本案中其针对网站上共同提供行为要求央视公司和江苏
发布时间:2017.12.26 -
2017年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推广渠道,已实现且目前商品推广渠道能够满足原告需求替代性的选择范围,因此,本案原告需求具有可替代性,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案例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腾讯公司享有《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此支付许可费一亿贰仟万元。在该节目正在播出期间,被告新疆广电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了四期节目
发布时间:2018.04.28 -
私人影院擅自传播电影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放映权?
倪贤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私人影院传播电影作品在实践中存在侵害放映权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观点。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作品提供端的传播行为,而放映权调整的是作品放映端的提供行为。私人影院放映储存于本地或信息网络的电影作品都构成侵害放映权,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决于是否同时实施交互式提供作品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私人影院传播电影作品侵害著作权在司法
发布时间:2020.04.08 -
“广播电视回放”的版权问题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第1款第3项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广播行为?提供“广播电视回放”,需要得到哪些版权主体的许可?需不需要得到节目内容版权方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做出许可?这些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在实务界亦未达成共识,司法判例中的认定更是大相径庭。能否回答好“广播电视回放”提出的这些新问题,能否准确地给它做出定性,将决定“广播电视回放”能否合法化地存在。本文尝试超越纯粹的法理之争,转而从我国广电行业的实践出发,为
发布时间:2020.08.24 -
团建短视频配乐侵权案
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7月8日,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才21个
发布时间:2023.04.17 -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
摘要:多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涉及复制,即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但仍有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须传播者首先复制作品,因此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并不重合。作品一经上传,复制行为即告结束,无所谓停止侵权。通过上传侵害复制权造成的损失仅为制作一份复制件应支付的许可费,与网络传播的范围与时间无关,因此仅凭借复制权不足以在网络环境中?;とɡ说睦妗0媸缴杓?em>权仅包含复制权
发布时间: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