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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琦: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如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相关治理文件中未能对提供内容与提供服务加以明确区分,致使平台在主体属性和归责事由上出现法源选择和适用的双重难题。根据域外和我国长期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司法经验,法院一般以类推适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认定规则涵摄新兴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在内容来源、生成过程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信息存储空间
发布时间:2025.03.28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二审判决书
编者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民终10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1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判决书
编者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
发布时间:2025.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