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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原公司)涉量产芯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要求泰凌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开发合同款项并赔偿星火原公司经济损失的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2.02.24 -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日为2014年1月17日,发明人为虞某和刘某,专利权人为U公司。 2016年12月 虞某以U公司长期无法到位项目开发资金为由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刘某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涉案专利相关权利均归虞某。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项目未完成原因各执一词,虞某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U公司未履行出资和提供物质条件等义务,而U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义务,在U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26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1.12.28 -
“空调专用微处理器控制芯片”开发合同案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星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李**,被上诉人星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谭**到庭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