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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首次判决?;I使用者著作权
》为名的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并未体现原告的水印。 李某认为,刘某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并将其水印截去,该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损失5000元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及判决 1.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 作品的要件包括:(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具有一定表现形式;(4)属于智力成果。 涉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二审判决书
编者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民终10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1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判决书
编者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
发布时间:2025.02.11 -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程某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快某”产品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网络公司均提起上诉。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撤回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因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发生变更,浙江省
发布时间:2025.07.03 -
阿里云涉侵权被判赔26万:“宁输官司也要?;ひ健?/h4>
戏《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 据媒体报道,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玩家举报,网上出现了类似《我叫MT online》的游戏,并涉嫌非法复制了online版的游戏数据包。 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涉案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公司一直未找到涉案网站经营人的相关信息,经过进一步查找,发现该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上,并通过该服务器提供游戏服务。 2015
发布时间:2017.06.06 -
国内首例!《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判决被判赔496万元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首次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
发布时间:2020.02.28 -
首例5G云游戏侵权案宣判!平台因侵权LoL等游戏被判赔258万元
8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上述游戏,删除与上述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53万元、53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3 -
腾讯与快手信网权及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纠纷案
原标题:最高裁定:管辖阶段不应实质审查,应用市场等主体可为管辖连接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腾讯云计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武汉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武汉雨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霁公司)、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管辖权纠纷作出裁定:武汉中院对本
发布时间:2024.10.30 -
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度
发布时间:2021.11.08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判了!
案件详情 蒯某创作的某美术作品并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日用百货店在抖音平台上销售该灯光画,并在详情页展示该美术作品,侵害了蒯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蒯某将某日用百货店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蒯某主张保护的图片系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了某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首发平台、编辑详情等,形成了
发布时间: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