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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6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喜马拉雅公司、原审被告喜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雅丹,被上诉人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喜马拉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12 -
跨平台“搬视频≠搬砖",原创者如何维权?
日收益950元、获赞超60万等截图。因“相爱⑤言”账号,徐某自己的账号无法申请“原创”认证,并被A平台判定“搬运”,导致账号权重、曝光量等降低,收益也受到影响。故徐某将“相爱⑤言”账号的开办人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关某赔偿预期收益5.4万元及维权费用。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著作权纠纷,核心在于关某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5.09.03 -
蒋志培:网络版权法制进程回顾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三次修改
逐步完善升华的过程。 法制进程: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三次修改 如今大家对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制品的使用也属于使用的一种方式已没有争议。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大量网络版权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由于著作权法还未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写入法律,各方对法院是否应该?;?em>网络著作权发生了争议。当然最终的意见是应当?;ぃ人秤示晨萍挤⒄菇?em>网络法制环境的潮流,也有力促进了我国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当时为适应这个
发布时间:2016.03.10 -
腾讯与快手信网权及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纠纷案
原标题:最高裁定:管辖阶段不应实质审查,应用市场等主体可为管辖连接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腾讯云计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武汉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武汉雨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霁公司)、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管辖权纠纷作出裁定:武汉中院对本
发布时间:2024.10.30 -
2017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决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效力。从合同性质看,许可使用协议是继续性合同,即合同的履行并非一次完成,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该类合同的解除一般仅能面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效力。从履行情况看,授权人原创动力公司已经履行其义务,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优朋公司,被授权人优朋公司在合同已履行期间内所享用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8.04.28 -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追梦赤子心》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时53分至1小时56分处,将歌曲《追梦赤子心》作为背景音乐播放,节目片尾载明合作视频网站为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及优酷视频,且涉案节目在前述平台上播出时载有东方卫视台标。北京东乐影音并未授权东方卫视在极限挑战第四季节目中使用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遂以上海东方娱乐侵犯其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东方娱乐于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中删除
发布时间:2020.01.03 -
电商领域年度十大案例发布,知识产权诉讼受关注
都是电子商务领域具有导向价值的问题。其中,首例涉及微信小程序案中,平台责任认定案;拼多多“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案;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以及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拥有版权案等知识产权诉讼入榜。 案例一: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 亮点:认定平台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
发布时间:2019.12.19 -
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构成侵权,法院判赔200万元
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该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
发布时间:2019.09.03 -
直接“拿”别人的短视频来带货,看似“抄近道”,实则侵权了!
短视频作为大众娱乐的方式,也成为了商家带货营销的热门手段。但有些博主“灵机一动”,直接“拿”别人的短视频来带货,看似“抄近道”,实则侵权了!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小应是网络达人,在某短视频平台有上万粉丝。为给某款新型拖把带货,她制作了该拖把使用性能和诀窍的测评视频,并在发布该视频时挂载商家的商品
发布时间:2025.05.20 -
1 元秒杀热门盲盒,真合作还是“蹭热度”?
标语,作为其“双12”赠品活动宣传。泡某公司认为淘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就案涉盲盒形象图片享有的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法院判令淘某公司赔偿泡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淘某公司辩称,案涉盲盒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用于赠送消费者,已在赠品展示信息中明确标注了泡某公司的作者身份、产品商标及权利来源,未对泡某公司商标和著作权进行
发布时间: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