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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技能特效的法律属性分析
中“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作出过分析:作品仅为十几秒甚至只有几秒,不构成作品,不存在侵权问题……对于第一个误解的判定标准,在于对合理使用的度量问题。影视作品确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标准,与文字作品还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来说,在文字作品中少量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在事先没有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注明了出处,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在影视作品中,是否侵权不是由侵权画面数量的多少决定的,关键在于
发布时间:2017.03.13 -
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
缪宇 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讲师 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四种计算方式之一。不过,在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司法实践倾向于适用法定赔偿,而非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1](P1482)。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我国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系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由于我国专利许可率总体偏低,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取得过许可使用费,或
发布时间:2019.12.25 -
从裁判者角度审视《著作权法》的修改
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但是,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为开展著作权许可交易业务的唯一行业组织,是否禁止权利人向其他版权代理机构的集中授权许可,《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未予明确,对此还需要继续探讨。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坚守与突破需要为法官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通过十二项示例对于特殊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而可以合理使用其作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由于
发布时间:2020.11.03 -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认定
国内的产业标准,而这又不可避免地会使用IDC 公司拥有的专利?;居隝DC 公司进行了若干次的许可使用费的谈判。由于IDC 提出的专利许可费用高于华为公司的预期,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IDC 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而华为公司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 的原则,确定IDC公司就其
发布时间:2018.06.27 -
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陆凤玉 朱永华) 【案号】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本案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
发布时间:2016.08.05 -
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陆凤玉 朱永华) 【案号】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本案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
发布时间:2016.08.05 -
多家公众号已“踩坑”,不以盈利为目的亦侵权
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
发布时间:2026.03.05 -
“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
被视为合理使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则被用来?;は颜叨栽靥宓?em>使用和处分。即使是在广播时代私人使用合法性争议最激烈的“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为改变观看时间而通过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仍被视为合理使用。其原因仍然在于改变观看时间的私人复制没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市场造成影响。 第二,由于私人使用的分散性效果,著作权人难以在合理成本内对此加以控制。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其常态化预期是传播技术带来的市场扩张能够
发布时间:2021.12.17 -
三大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著作权典型案例汇总
对作品的使用和权利维护行为长期处于共存状态并互不主张权利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由单位和作者共同享有 2、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3、员工离职后,为商业目的使用其原工作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 4、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与视频提供者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构成共同侵权 5、使用被诉信息内容服务于网站所经营的业务,不能认定为网络
发布时间:2016.04.25 -
从裁判者角度审视《著作权法》的修改
中的作用、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回归正轨并更好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但是,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为开展著作权许可交易业务的唯一行业组织,是否禁止权利人向其他版权代理机构的集中授权许可,《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未予明确,对此还需要继续探讨。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坚守与突破需要为法官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通过十二项示例对于特殊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
发布时间: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