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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者荣耀”案看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h4>
背 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者荣耀”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王者荣耀”在“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损害了腾讯公司基于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该一审判决的出炉,再次引起了业内人士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在先权益?;さ墓惴喝纫椤?法律基础 《商标法
发布时间:2020.06.29 -
关于商标法中“在先作品名称”权益?;さ乃痉ㄊ视?/h4>
摘 要: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作品名称”“在先角色名称”等权益进行?;な?,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作品是否在著作权?;て谙拗?;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与诉争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作品、角色及其衍生产品的类似程度或关联程度;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容易
发布时间:2025.08.07 -
我国单部作品名称法律?;さ睦Ь臣巴黄啤嫫缆罂ㄎ?em>作品名称?;だ砺郏ㄉ希?/h4>
摘要 麦卡锡主张单部作品名称具有通用标识的属性,因此单部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以其获得第二含义为前提,该第二含义指向的来源是作品版权人。作品版权的权利边界决定了作品名称的权益边界,未经许可利用单部作品名称导致的混淆是对作品来源和作品版权授权关系的混淆。单部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作品名称之上的权益也随之灭失。单部作品名称的第二含义并不稳定,构建单部作品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不大。为构建我国的单部作品侵权救济
发布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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