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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替代性使用与非替代性创作
范围之内。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在先作品著作权人一定程度的?;?,亦应避免赋予作者对这种利用方式绝对的排他性权利,而应通过法定许可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给予其经济回馈,以便利在后创作者的自由创作。 “二创”短视频与在先视听作品之间的关系 “二创”短视频通常需要使用到在先长视频的部分片段。在实践中,被使用的在先长视频通常是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的正常市场是在电影院、电视台或网络上进
发布时间:2021.09.10 -
在线教育中录播视听课程的版权认识误区
缺乏交互性,但经营成本相对较低,且录制经后期制作可能视觉效果要强于不可控因素影响较大的直播,也受到在线教育机构的高度青睐。北京市教委在疫情期间中小学线上课程就是采取录播模式。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在线教育机构在前述教育模式中存在一些对相关著作权问题的错误认知,本文首先尝试分析录播模式中三个常见的误区。 一、误区一:录播的课程都属于视听作品,享有作品的完整权利 视听作品,就是具有独创性的用来表达
发布时间:2020.09.18 -
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含判决书
裁判要旨 视听作品的原声通常包括台词配音、背景音乐、特殊音效、主题曲及插曲等,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将视听作品的整体原声和画面进行剥离,并将原声放置在网络中供用户收听和下载,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漫《名侦探柯南》(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其经调查发现
发布时间:2025.11.14 -
《界面新闻》采访徐新明律师:因客房内电视可播放电影,武汉上百家酒店被起诉侵权
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对界面新闻解释,从法律层面看,酒店虽未直接在电视上放映电影,但提供了联网电视或投影仪,使得顾客能够通过该技术设备点播观看来源于网络的电影等视听作品。只要顾客点播了电影作品,酒店就侵犯了放映权,而顾客的点播行为是否需登录相应视频软件的会员账号,以及会员账号的归属,均与放映权无关。 另外,在视频平台的使用协议中,都有“以非商业目的
发布时间:2023.08.16 -
全国首例视听画面比较法确认的游戏著作侵权案二审确认不侵权
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さ氖粲?em>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涉案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涉案电影为真人出演。由于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法律人士分析指出,在游戏行业中
发布时间:2023.07.31 -
未经许可转播“CBA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数字遥感等技术在内的多种计算机程序,对不同摄像机采集后的赛事视听内容进行选择、加工和剪辑。上述制作过程必然要求主创人员根据创作意图和对赛事节目制作播出要求的理解作出一系列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反映了制作者的独特构思,具有智力创造性,故涉案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符合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2.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满足类电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的要求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类电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
发布时间:2023.09.25 -
长沙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书
,涉案的四段视频均融合了伴音、色彩、特效、场景及镜头切换等元素。其中,《万达广场》虽然内容较为简单,但该视频中,“万达广场”四个字呈现出旋转、翻折的动态效果,且视频中还围绕文字及logo添加了多个大小不一、动态翻转的钻石造型,也可以体现出制作者在编排、剪辑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均属于视听作品。长沙某公司虽辩称涉案作品的创作使用了AI技术,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其该项抗辩
发布时间:2025.11.10 -
如何定义作品、是否须细分视听作品、如何规定权利滥用?业界聚焦著作权法修改热点
当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阶段,业界对此普遍关注,从学术理论、法律实务和司法实践等不同角度积极建言献策,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汇众智,凝众识,聚合力,以期形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最大公约数”。近日,湖北省版权?;ぶ行牧现心喜凭ù笱е恫ㄑ芯恐行木傩辛俗ㄌ庋刑只?,就二次审议稿中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视听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0.10.14 -
从裁判者角度审视《著作权法》的修改
此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一、从类电作品到视听作品的转变需要从构成要件上解放对新型客体的桎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庇纱烁拍钔频?,“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制作方式和固定
发布时间:2020.11.03 -
“鬼畜”视频平台帮助侵权中有效通知的司法认定
:上??砟呈肟萍加邢薰荆ㄒ韵录虺瓶砟彻荆?被告: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 优某公司经授权获得《甄嬛传》视听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 (2022)沪张江证经字第237号公证书显示了优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平台网站投诉的情况:投诉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申诉编号为668975的记录显示,该申诉为著作权侵权申诉,申诉组织为首部版权协会_10,为优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