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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一事两诉”构成权利滥用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9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帅,被上诉人李忠良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德鸿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改判李忠良赔偿润德鸿图公司1万元;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忠良负担。 事实和理由
发布时间:2023.11.16 -
销售盗版《三体》等图书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封面覆哑膜、第二册内封为哑膜、内页文字印刷模糊、字体偏粗、黑色发灰、图片为扫描后印刷,鉴定结论为封条编码0038597 图书为盗版。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支付公证费 2400 元??苹檬澜缭又旧纾追剑┯氡本┞“玻ǔ啥迹┞墒κ挛袼ㄒ曳剑┣┒睹袷挛写砗贤罚级追骄椭魅ū磺秩ㄏ盗形ò讣幸曳街概衫钅衬陈墒ν哦拥H伪竞贤追剿邪讣?em>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
发布时间:2023.11.29 -
电视剧《宸汐缘》截图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合法权利与权益应予以保护。第四,原审判决关于“朗玥说书”“贵妃娘娘读书”两部音频的内容与剧酷公司权利文学作品《宸汐缘》的内容一致,故不属于“混淆行为”的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五,原审判决未能完全正确评述案涉音频对电视剧《宸汐缘》截图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反法第六条规制的混淆行为。综上,剧酷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所涉赔偿损失金额畸低且有失公允,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市市监局反垄断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有限公司负担。 建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建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的权限以及适用法规错误。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发布时间:2023.12.15 -
桂林某生物公司诉湖南某生物公司恶意提起知产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5月15日向3843号案承办法官递交三份申请书,其未主动申请调取3843号案归档卷宗,法官自行核实证据后予以采信,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二审期间确认其对于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不再单独主张,即不再单独要求在判决主文中确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提起的3843号案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但仍坚持以此为由主张判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针对桂林
发布时间:2024.01.18 -
Proterial(日立金属)与宁波某磁业公司等专利许可反垄断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明知并认可审判员陈佳强参与本案一审审理。综上所述,日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二审期间,日某申请经济学家张某(Brattle集团大中华区主管及权益合伙人)、技术专家刘某(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金属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并接受质询,华某公司申请技术专家马某(西南应用磁学研究所原副总工程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26 -
西电捷通诉苹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已经突破了专利法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求。(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以某电脑上海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3-2和3-14作为现有技术证据分别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结合关于下载证书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得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的结论。(七)原审判决判令某电脑上海公司停止侵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WAPI标准系国家强制性标准,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并无
发布时间:2024.02.27 -
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考察经营者行为一致性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询问双方当事人。上诉人马**、被上诉人河南移动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认定河南移动通信公司行为构成限定交易和差别对待客户;3.判令河南移动通信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870元;4.判令河南移动通信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
发布时间:2024.04.19 -
吉利诉威马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7 -
“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原审法院亦未审理该问题,因此先用权抗辩并非本案审理范围。2.即使认为二审程序可以审理先用权抗辩问题,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亦不能成立。首先,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并非其二审提交的先用权抗辩证据中的研发主体,主体不适格。其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的研发并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
发布时间: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