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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软件”爬取天猫、淘宝商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衡尚公司、鲸赢公司、胡*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上诉人欢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唐**参加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衡尚公司、鲸赢公司、胡*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对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发布时间:2024.01.25 -
简单搬运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1 -
广哈通信诉广州颐希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案
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哈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颐希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颐希颉公司申请的CN20161033xxxx,名称为“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33xxxx.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9.09 -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落槌
。 该案二审合议庭赴山东开展现场勘验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体积庞大无法运输,二审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前往山东临沂、潍坊两地工厂对公证封存的机器进行现场勘验。通过现场操作机器,将精心设计的十余组锯切实验方案一一锯切,细致比对锯切结果,二审合议庭最终查明了技术事实,推翻了一审鉴定结论,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 考虑到涉及多种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权利人调查被诉侵权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1.12.01 -
“无励磁开关”横向垄断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13786元,由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华明公司提交了1份证据:订单编号为CG2017××××的订货通知书,签订日期2017年10月23日,供方“上?;鞯缌ι璞钢圃煊邢薰尽?,需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规格型号“WDGII630/XXXXXX”(即单相鼓形、正反调、7档无励磁分接开关),单价38500元。拟结合原审提交的证据8证明,泰普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1 -
利用DLNA协议异地投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观看的服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清奇公司“微光”APP不会影响爱奇艺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推送机制。2.清奇公司“微光”APP不会破坏视频投放和创作机制。3.清奇公司“微光”APP房间内并不存在进行“链式传播”的行为。三、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过高。综上,清奇公司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爱奇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三四五公司述称:清奇公司的二审主张与其
发布时间:2024.03.22 -
某制药公司与国知局“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放弃的诉讼请求,二审不应予以审理。其次,贵州双某制药公司本次上诉中关于创造性的理由与无效请求中的理由不同,尤其是针对区别特征(2)的评述部分。最后,即便按照贵州双某制药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删除新洁尔灭的动机,而且贵州双某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省略新洁尔灭之后其功能全部消失,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增加苦参用量或用增加苦参用量代替删除新洁尔灭的动机。 贵州长某药业公司述称:请求驳回上诉
发布时间:2024.02.28 -
最高法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二审期间,两天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2017年1月—2019年8月安徽纽曼公司“卡波”产品海关销售数据清单,欲证明在原审法院认定安徽纽曼公司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后,其继续生产、销售“卡波”产品的事实,并认为原审认定2.5倍惩罚性赔偿过低,应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华*对两天赐公司二审期间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来源不合法,只有打印件,数据真实性无法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该证据的真实
发布时间:2024.03.08 -
“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判决书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某海水产研究所新提交了一份其单位简介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页,分别证明其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被列入了失信企业。 广州创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新提交了一份《石斑鱼工厂化循环水分体生态养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和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其在某舟渔石斑鱼产业园项目中使用的不是涉案专利技术,其未实施专利侵权
发布时间:2024.09.12 -
涉“Wi-F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二审裁定书
收取计400元,由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如如 书 记 员 谭秀娇
发布时间: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