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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某某公司1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1)与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6(以下简称某某公司6)、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9(以下简称某某公司9)、蒋威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公司11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
发布时间:2025.12.16 -
付费会员制超市遭代购网店“蹭标”侵权 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判赔
案情简介 A公司经营的AA付费会员制连锁超市(下称AA超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起,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开设数十家针对AA超市的代购网络店铺,并在网店中大量使用与A公司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A公司认为,B公司为非会员用户提供商品代购服务、在店铺中大量使用A公司商标标识及产品图案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发布时间:2025.10.29 -
友情链接擅用他人商标侵权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9.02 -
从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看商标功能与商标使用的联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邓卓 罗素云) 【案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号案件 【裁判要旨】 由于传统商标制度是以“禁止混淆”理论搭建的,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传统混淆理论认为无混淆时,无侵害,不?;?,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于识别来源”的使用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但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还因自身显著性和良好声誉具备了广告功能,在此
发布时间:2017.01.04 -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的适用
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复函》中指出,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作为反映该游戏内容、特点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当然消费者习惯的还原也应当是一个客观而非主观的过程,其中需要考虑到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寻、询、循、挑”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到消费习惯会因具体商品而有所区别,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消费调查
发布时间:2016.05.04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 -
最高法发布最新导性案例:明确“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
6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其中,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
发布时间:2016.06.06 -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的适用
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复函》中指出,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作为反映该游戏内容、特点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当然消费者习惯的还原也应当是一个客观而非主观的过程,其中需要考虑到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寻、询、循、挑”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到消费习惯会因具体商品而有所区别,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消费调查
发布时间:2016.05.04 -
从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看商标功能与商标使用的联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邓卓 罗素云) 【案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号案件 【裁判要旨】 由于传统商标制度是以“禁止混淆”理论搭建的,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传统混淆理论认为无混淆时,无侵害,不?;?,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于识别来源”的使用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但驰名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还因自身显著性和良好声誉具备了广告功能,在此
发布时间:2017.01.04 -
“六个核桃”告了“大个核桃”
有“金六核桃露”外包装箱,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六个核桃”核桃乳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的行为;同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发布时间:2018.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