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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评判中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顼晓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当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新颖性无效理由中引入“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如何把握新颖性判断中“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一适用标准,是目前新颖性审查实践中的难点,而现行审查指南中就该适用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仅给出简单的示例,因此审查事务中存在进一步对该适用标准进行明确的需求,以便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本文
发布时间:2016.03.22 -
【十大案件】|评析“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GUI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及新颖性宽限期审查 该系列案涉及在对比判断中如何考虑硬件装置和GUI二者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GUI和硬件装置组合设计如何对比判断,GUI交互方式、动态效果如何考虑,如何以GUI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并结合相关GUI现有设计状况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出结论,同时涉及GUI?;し段У娜隙?。 此外,该系列案还涉及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特别是试用软件相关
发布时间:2019.06.28 -
浅析专利无效程序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主张的举证问题
摘要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提前公开的问题。针对此情形,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救济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为了更好地理解该制度,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对专利无效程序中新颖性宽限期的举证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剖析,以期为日后的审查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字 新颖性宽限期 无效程序 举证 引言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均采用先申请制,因此申请日对一项专利而言具有
发布时间:2025.02.11 -
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是否可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请求人李某(下称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苹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之间的耳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下称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针对“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申请,且在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情形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案涉及202030075816.7号外观设计专利。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申请日在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5.02.27 -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及行政复议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最高法认为,依据1997年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是否具备新颖性,需要审查育种者在申请日前是否销售了该品种;若育种者在申请日前销售了该品种,则审查销售时间是否超过了宽限期。其次,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是指育种者为商业利用目的以交易行为转移该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使得该繁殖材料脱离其控制的行为。因此,对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的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的
发布时间:2025.08.27 -
最高院知产法庭: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推定的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さ幕衔铮蚩梢酝贫ǜ米ɡ昵牖蛘咦ɡ痪哂?em>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 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
发布时间: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