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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再审明晰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定性
实物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小天才”,但确在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名称“小天才智能学习机一年级到高中小孩学习平板电脑”及其中一家网店的名称“小天才学习机直营店”中使用了“小天才”字样。该“小天才”字样的使用,明显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述商品链接名称中出现“学习机”的商品名称。双方对于“学习机”与“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存在较大争议。小天才公司主张,“学习机”与“平板电脑
发布时间:2025.06.03 -
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不服裁定结果诉至京知法院
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宾利公司的“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利公司将“宾利”等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具有
发布时间:2019.08.23 -
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本地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案情解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我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商品和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核心功能是为
发布时间: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