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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热水器拒绝他人傍名牌
【案情简介】 “AOSAIL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万田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上。艾欧史密斯公司认为“AOSAILO”商标与其母公司在先注册的“AOSmith”“史密斯A.O.SMITH”等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
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本地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案情解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我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商品和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核心功能是为
发布时间:2025.08.21 -
广东高院:再审明晰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定性
”“便携式计算机”至少构成类似商品。美特达公司等被控侵权主体则主张,在小天才公司与案外人读书郎公司的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将第9类商品中的“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与第16类商品中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归为类似商品,从而对小天才公司在后注册在第9类“学习机”等商品上的“小天才”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学习机”与“平板电脑”“便携式计算机”不构成类似商品
发布时间:2025.06.03 -
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不服裁定结果诉至京知法院
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宾利公司的“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利公司将“宾利”等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具有
发布时间:2019.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