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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利益的结果,即无需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 22.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1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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