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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的名称,在国内注册使用,可行吗?
商品存在关联。 再次,从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看,B精工设备公司与A科技公司曾有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存在在先权益,但依然不避让地将与相关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并曾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B精工设备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A科技公司在先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A科技公司的近似标识,其攀附A科技公司商誉
发布时间:2025.12.25 -
名人被攀附该如何维权?
名人(包括知名影星、歌星、作家等)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市场代言价值的群体,商家利用名人代言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广告模式。但是,名人的代言费较高,因此,一些企业就开始寻找既能利用名人知名度,又能最...
发布时间:2019.04.29 -
“依药”攀附“伊药”商标及字号,商家玩谐音梗蹭“名牌”构成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
。 二、B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A医药公司在先使用“伊药”字号,且在先注册并持续使用“伊药”商标,使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B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成立在后,知道“伊药”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但在医药零售等经营范围使用与A医药公司字号在文字构成及读音上近似的“依药”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B药房公司及其连锁药店将“依药”作为其字号使用,主观上有攀附A
发布时间:2025.07.14 -
网店用“区别式攀附”实现“关键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其实质上是为获取商品关注、吸引流量的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荔浦”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于乐昌某土特产店已删除案涉商品标题中“荔浦”二字,故法院判决乐昌某土特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发布时间:2023.08.15 -
开设外卖店铺“蹭名牌”,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外卖已成为当前快节奏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线上餐饮领域也出现了个别经营者恶意攀附商标专用权人的知名品牌,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此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更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长期积累的商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店铺恶意侵害“彭厨”商标权纠纷,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其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案情回顾 彭某系“彭厨
发布时间:2026.01.20 -
企业简称攀附“哈工大”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0271民初22446号 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 被告: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与被告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
发布时间:2023.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