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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ぷ纯?/h4>
,集中执法力量,加强督办协调,大力进行专项整治,精准高效打击危害性强、国际国内反响大的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动期间海关以出口至非洲、阿拉伯、拉美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机电产品、手机类电子产品、医疗器械、药品等商品为重点,持续加大对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获多起大案要案,进一步树立“中国制造”良好形象。在为期三年
发布时间:2018.04.27 -
拒不提供侵权产品账簿资料 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拒不提供侵权产品账簿资料 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号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2000万元损失赔偿和10万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瑞士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恩蒂斯公司)是专利号为ZL03827088.9、名称为“一种用于治疗股骨骨折的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05 -
附赠“山寨”牙签筒侵权吗?
。2024年10月,李某发现,被告邓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某某餐具厂”店铺中销售牙签,并以随机赠送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牙签筒。李某经比对认为,所赠牙签筒与其专利产品在整体形状及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后李某将邓某及某电商平台诉至三明中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三明中院经审理查明,邓某在其店铺中销售牙签时,确实随机附赠了被诉侵权的牙签筒,该商品已销售3万余
发布时间:2025.11.24 -
蓝牙耳机取名“腾讯”,两公司一审被判赔偿2000万元
最近市面上一款宣称“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被法院一审判决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就腾讯公司起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飞鱼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下称风铃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下称上方有经营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济南中院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
发布时间:2019.09.11 -
知名企业银鹭陷入“山寨”困境,江西法院出手了!
调查。 这些仿冒产品的外包装与银鹭产品的外包装非常接近,而且销售很隐蔽,主要是在农村市场或者是城乡结合部进行销售。由于外包装很接近,消费者平时可能不大留意,要是买的时候比较着急,就更难发现这个问题。 一番调查后,银鹭公司发现,仿冒产品的始作俑者竟是一位“老熟人”,此前因为对方多次侵权,还与其打过不少官司。 之前打完官司后,这家厂商已经承诺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也进行了赔偿。我们认为事情已经处理完了,没想到
发布时间:2025.07.30 -
广州金鹏公司与杨士英专利侵权纠纷案
经对金鹏公司拥有的“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杨士英销售的主、副龙骨进行分析比对,杨士英销售的产品除无吊杆外,其余二者相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士英销售的“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产品侵犯了金鹏公司专利权。 法官点评 关于杨士英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发布时间:2007.06.22 -
广州金鹏公司与杨士英专利侵权纠纷案
经对金鹏公司拥有的“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杨士英销售的主、副龙骨进行分析比对,杨士英销售的产品除无吊杆外,其余二者相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士英销售的“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产品侵犯了金鹏公司专利权。 法官点评 关于杨士英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发布时间:2007.06.22 -
知识产权犯罪中市场中间价的认定
作者| 杨方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犯罪中,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经常存在还未来得及销售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情况下,既没有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作为计算依据,同时,侵权产品也没有标明价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0.05.22 -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该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益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91032****.5、名称为“中空金属脚墩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2.益某公司赔偿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事实和理由:林某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4年6月,益某公司的业务人员联系林某公司,推销益某公司工厂制
发布时间:2026.01.22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