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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拼”仿冒“乐高”,终审被处罚金9000万元
,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该案以侵犯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销售美术作品复制件为由进行判决,且判罚金额巨大,对其他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仿冒“乐高”被诉 据介绍,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致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李某发现身边有朋友做积木玩具很赚钱,便也开始做积木玩具。但他为走捷径“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
发布时间:2021.01.04 -
虚拟数字人形象遭侵权?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h4>
,系以真人身体妆造形象这一形式表现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不影响二原告据此主张甲的全身形象构成美术作品。 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均由原告聚某公司制作并通过其所有的平台账号进行发表,原告元某公司经其授权,对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享有除发表权及署名权之外的所有著作权,且有权与原告聚某公司一起或单独进行维权相关事宜。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聚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元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独占许可人,有权提起
发布时间:2025.08.20 -
起诉他人著作权侵权,却被法院查出原告可能也不是作者……
基础,驳回高某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高某虽在庭审后提出撤诉申请,但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著作权登记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遂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网店售卖贴画被诉侵权 高某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称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的旗舰店中销售的贴画未经许可使用了其美术作品“背礼物的圣诞老人”形象图画,涉嫌构成侵权。 高某诉称,此画是其于2011年10月开始绘制,历时两个月于2011年12月10日
发布时间:2025.08.15 -
对正版模型进行“简单改动”后出售被起诉
相似,因此不属于新的作品,本质上依然是对权利人作品的复制。 因此,辛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范畴。 检察官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的国家战略。美术作品,凝聚了著作权人的创作心血和智力劳动。独创性高的作品,往往有着巨大的市场影响力,有诸多的受众和消费者。盗版作品不需要先期的创新力,直接跳跃到了最终的成品,不仅是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不尊重,也阻碍了市场的有序竞争,影响了
发布时间:2023.11.07 -
华谊兄弟终审获胜:“非誠勿擾”,勿扰
“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王金山担任审判长,线上公开宣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公司)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简称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
发布时间:2020.04.28 -
米高梅片头“雄狮标识”在先著作权再审判决书
存续的公司。国家版权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米高梅公司的美术作品“雄狮标识”(共8幅)于1987年1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同日在美国首次发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中的“雄狮标识”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米高梅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内容为“‘雄狮标识’(共8幅)美术作品于1987年
发布时间:2018.04.17 -
播放量上百亿次的“汪汪队立大功”再立新功,法院判侵权者赔偿50万元
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汕头市佳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佳都公司”)、汕头市澄都智能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澄都公司”)生产销售“汪汪队立大功”玩具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情概述 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是
发布时间:2019.09.11 -
虫草包装设计是否享有著作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陈某将自己创作的“虫草”作品以排他性专有许可方式授权给甲包装厂使用,授权期限为5年,甲包装厂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随后,甲包装厂在实体店铺、网店中销售印有“虫草”作品的礼品盒及包装盒。 * 涉案虫草《作品登记证书》附图 偶然机会,甲包装厂发现乙公司生产、某商行销售印有与涉案“虫草”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包装盒产品,于是对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 据此,甲包装厂认为乙公司和
发布时间:2025.05.28 -
二创≠侵权挡箭牌!3000万盗版产业链主犯获刑5年并处罚800万元
作品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 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4月2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韩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结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汪某某、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
发布时间:2025.07.07 -
作品登记证书不能单独作为美术作品认定依据 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