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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侵权纠纷,爱奇艺将“手机电影”诉至法院
主演;《外公芳龄38》由佟大为、陈妍希等演员主演。爱奇艺经合法授权,获得三部热播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6年12月,爱奇艺通过登录中投视讯的网站,发现有关“手机电影”软件中的宣传报道和介绍:“手机电影—看我想看的电影—免费高清无广告大片,cnlive.com”。循此线索,爱奇艺登录苹果应用商店“内容提要”栏目显示:“手机电影客户端是由微影天下打造的一款无广告电影发烧类产品。在这里,院线影片
发布时间:2018.03.07 -
今日头条起诉百度侵权独家文章, 海淀法院判百度败诉
日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家号”网站、“手机百度”APP中传播经作者授权今日头条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全文章,侵犯了权利所有人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今日头条起诉称,百度公司“百家号”网站及“手机百度”APP上传播的文章抄袭了今日头条上
发布时间:2018.12.26 -
密室逃脱店抄袭线上游戏《迷失岛》,法院:店铺墙上图案侵权
公司从中发现,这家密室逃脱店的宣传图画中有ISOLAND、迷失岛以及“极度烧脑的点触式解谜主题”字样,图画上部显示为魔咒密室逃脱旗舰店,于是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维权。 胖布丁公司认为,密室逃脱店墙上绘制的相关图案与《迷失岛》的美术作品具有高度一致性,共20幅,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复制权;其中8幅用于微信公众号宣传,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公号上有两段介绍密室逃脱的文字,胖布丁公司认为,这是他
发布时间:2019.12.09 -
在优酷公司与幻电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终审认定幻电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016年,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发现,上?;玫?em>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下称幻电公司)在其开发并实际运营的“哔哩哔哩”网站(下称B站)播放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德云社乙未年封箱庆典2016》(下称涉案节目),于是将幻电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幻电公司侵犯了优酷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幻电
发布时间:2020.05.15 -
数起图书作品改编有声读物的著作权纠纷案集中开庭
: 1.就《阿凡提的故事》,被告在封面及音频中使用阿凡提动漫形象的行为,主张其侵犯了原告对于阿凡提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被告改编有声读物行为,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同名电影作品《阿凡提的故事》的改编权。 2.就《西游记》,主张被告使用Q版孙悟空卡通形象作为专辑封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就《葫芦兄弟》,主张被告使用了爷爷、穿山甲、葫芦娃、蝙蝠精、蝎子
发布时间:2017.11.22 -
起点中文网诉神马搜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顾盛妍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7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神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秋逸枫,被上诉人玄霆
发布时间:2020.11.30 -
《奇迹觉醒》手游被“山寨”,一审获赔10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结原告上海天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銮公司)与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城公司)、杨某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游城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与杨某共同赔偿天銮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天銮公司诉称,《奇迹觉醒》(又名《奇迹MU:觉醒》,下称权利手游)是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款手机游戏。游
发布时间:2020.07.03 -
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6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喜马拉雅公司、原审被告喜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雅丹,被上诉人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喜马拉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3.10.12 -
侵犯著作权罪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应规制“交互式传播”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要件,对于何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必要加以厘清,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立法和司法上的嬗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也日益增多。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作为著作权项下子权利之一
发布时间:2025.03.26 -
跨平台“搬视频≠搬砖",原创者如何维权?
日收益950元、获赞超60万等截图。因“相爱⑤言”账号,徐某自己的账号无法申请“原创”认证,并被A平台判定“搬运”,导致账号权重、曝光量等降低,收益也受到影响。故徐某将“相爱⑤言”账号的开办人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关某赔偿预期收益5.4万元及维权费用。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著作权纠纷,核心在于关某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