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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桥公司诉宽城京峰公司侵害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案二审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山,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 上诉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桥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19.01.23 -
大连海桥公司诉宽城京峰公司侵害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案一审判决书
:谷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宪伟,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杨滨,系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桥公司)与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顺达公司)、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城京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海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金梅、徐新明,被告
发布时间:2019.01.23 -
SMC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倪天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律师。 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气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SMC株式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张玥
发布时间:2019.05.13 -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雅宝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雅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66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21.03.23 -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该如何认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2025)粤73知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10月2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被上诉人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
发布时间:2026.01.22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 -
MCi荷兰公司与宁波精成车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公司)、上海东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MCi荷兰公司诉称:原告是第ZL01819322.6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2018年8月从案外人处以及2020年11月从被告东仪公司处购买的被告精成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至少具备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6、7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告精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
发布时间:2025.06.16 -
衡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莹某公司;宏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姗姗,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莹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辉。 上诉人衡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莹某公司、宏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衡某公司、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6.03.27 -
不宜仅凭原理相同即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时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该案明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应避免仅凭“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属于显而易见;当同一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审查过程中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的相关认定。 衡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莹某公司和宏某公司分别于
发布时间:2026.03.27 -
(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一审第三人刘夏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知行字第48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埃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陆某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一审第三人刘夏阳、怡锋公司共同委托的
发布时间:2016.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