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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采取的是法定原则,很难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归入该条所规定的16个权项中的任何一个。该条规定的16个权项中,可能与本案相关联的权项是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经审查,其一,此种行为是用户在线参与游戏系统操作后呈现画面的传播,不属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类电影作品范畴,即不属于放映权调整的范围;其二,此种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不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以有线传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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