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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 | 最高法明确专利无效不能倒推起诉恶意;诱导AI生成侵权链接属于虚假证据;美最高法推翻考克斯10亿美元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6-04-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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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一案双申”:最高法明确专利无效不能倒推起诉恶意

2. 当事人高频搜索“诱导”AI生成侵权链接并取证,法院认定虚假证据

3.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ISP无“侵权意图”不担责,推翻考克斯10亿美元赔偿案

4. 实际侵权获利几千元,约定赔偿数百万:法院全额支持

5.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6. 国内首个栀子属植物新品种维权成功

7. 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NAR)支付 5225 万美元 和解图科里案反垄断集体诉讼

8. JOOLA在ITC地区法院对11名竞争对手发起球拍专利侵权诉讼

1. “一案双申”:最高法明确专利无效不能倒推起诉恶意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深圳某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兴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某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权利人持有效专利和正面评价报告起诉,已尽审慎义务,不能拿后见之明倒推事前恶意。这一判决,给“一案双申”引发的恶意诉讼争议画上了句号。

据悉,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及后续行政诉讼,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涉案专利为“串联供电电路、虚拟数字币挖矿机和计算机服务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30日,专利权人曾先后变更为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与该专利同日申请的还有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下称“510申请”),该申请先后收到三次审查意见,最终于2018年1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案件回溯显示,2017年7月,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杨某兴、某甲公司等侵犯涉案专利权,该案被立案为(2017)新01民初557号案。同期,杨某兴、某甲公司先后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此后,乌鲁木齐中院依据该无效决定,裁定驳回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侵权诉讼起诉,两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某乙公司亦不服专利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均被驳回。2021年7月,某甲公司、杨某兴以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0万元,主张两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恶意取得专利权,仍提起相关诉讼打压己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且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尽到审慎注意义务;510申请的审查意见仅为程序文件,其依据的对比文件与专利无效程序不同,不能推定两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不应授权;两公司提起上诉、行政诉讼均系行使法定救济权利,主观上无恶意,遂判决驳回某甲公司、杨某兴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杨某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成立,需满足“权利人主观上明知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以损害他人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客观上造成损害且存在因果关系”四大要件。本案中,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且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具有合理的权利信赖基础,510申请的审查意见不能推定两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不应授权;且涉案专利后续被无效系行政与司法审查结果,不能倒推起诉时存在恶意,两公司提起上诉、行政诉讼均系依法行使救济权利,不具有主观可责性。综上,最高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案双申”是指,申请人就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同一个申请日,同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一种特殊申请方式。其制度目的在于让申请人尽早获得初步专利权,同时保留发明专利申请,待实质审查通过后,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代价,换取保护期更长、稳定性更高的发明专利授权。发明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程序不同,因此,发明申请审查中的负面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具有“明知”恶意的依据。

2. 当事人高频搜索“诱导”AI生成侵权链接并取证,法院认定虚假证据

原告在短短一个多月内,用手机反复搜索自家商标近千次,硬生生“训练”百度的AI大模型错误地将关键词与被告关联起来,生成一条根本不存在的广告链接,随后截图、公证、起诉,一气呵成。当事人以为这是维权,法院却认定这是在制造虚假证据。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首次对“利用AI算法逻辑漏洞、人为诱导生成侵权结果”的取证方式作出否定评价,明确该行为系以虚假证据提起诉讼,构成权利滥用,予以驳回。

本案原告(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系“智速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雕刻机等。2024年10月28日,原告委托取证人通过手机百度搜索“雕刻机设备智速迈”,搜索结果中出现标题为“雕刻机设备智速迈-价格实惠”的广告链接,点击后跳转至被告经营的平台。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百度竞价广告中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及第三人百度公司均否认被告设置过“智速迈”作为推广关键词。

法院经查明发现,根据第三人百度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2024年5月至12月期间,与“智速迈”相关的搜索记录共计941条。其中,930条(占比约98.8%)高度集中在2024年10月11日至11月28日期间,即原告取证行为前后。且上述搜索中,858次的搜索定位指向福建省福州市,与原告取证地点高度吻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原告通过高频次、集中性的搜索行为,人为诱导百度AI大模型错误建立语义关联,从而制造出涉案的推广链接。

判决指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性。该取证行为系基于主观故意的虚假取证,所获证据并非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而是由原告自身行为直接制造的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涉案证据不予采信。

此外,原告明知上述搜索行为系其主动实施、涉案推广链接系其人为诱导所致,仍以此作为被告侵权的核心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其主观上具有谋取不当利益的明显意图,客观上滥用了诉讼权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本案诉讼中,原告还曾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准许。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驳回原告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同于普通的正常网络取证,这种利用算法推荐逻辑的主动诱导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人为干预技术输出,构造出原本不存在的侵权事实,整个取证过程完全脱离了客观事实的基础,即便全程公证也无法改变证据虚假的本质。该案的判决为互联网平台处理此类争议提供了清晰指引。

3.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ISP无“侵权意图”不担责,推翻考克斯10亿美元赔偿案

2026年3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0的一致结果就考克斯通信公司诉索尼音乐娱乐公司案作出里程碑式裁决,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缺乏“侵权意图”的情况下,无须为其用户的盗版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并正式推翻了此前针对考克斯通信公司高达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判决。

这场旷日持久的版权拉锯战始于2018年。彼时,索尼音乐联合环球音乐等50余家唱片公司,将美国第六大宽带运营商考克斯通信公司告上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索赔10亿美元。

原告方主张,考克斯通信公司在持续收到海量侵权通知后,未能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在长达约两年的索赔期内,索尼委托的版权监测机构MarkMonitor共向考克斯发送了163,148份侵权通知,涉及10,017首版权作品。然而,考克斯的应对措施仅为终止32个用户的网络服务,而同期因未支付费用被终止的账户则超过60万个。

2020年,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认定考克斯负有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判令其赔偿10亿美元,创下美国版权诉讼史上ISP担责的最高纪录。

考克斯随即提起上诉。2024年2月20日,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作出部分维持、部分推翻的裁决,维持了帮助侵权的认定,但推翻了替代责任的认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决定损害赔偿金额。上诉法院的裁决逻辑在于,“向明知会使用产品实施侵权的人提供产品,足以构成帮助侵权”。

考克斯不服裁决,继续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25年12月正式受理此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收到版权人发送的大量侵权通知后未能有效终止重复侵权用户的账户,是否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2026年3月25日,最高法院以9:0的一致意见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裁决书由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撰写,另有6位大法官联署。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帮助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证明服务提供商有“意图”使其服务被用于侵权行为,而该意图只能通过两种情形之一予以证明:一是服务提供商主动引诱侵权;二是所涉服务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

最高法院进一步阐明,这一定义源自两个经典判例:1984年的“索尼贝塔录像机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法院认定家用录像机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不构成帮助侵权;以及2005年的“MGM诉Grokster案”,法院认定P2P文件共享服务通过主动鼓励盗版、以侵权为核心商业模式,构成可责的诱导行为。

在本案中,考克斯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该公司从未鼓励用户实施盗版行为,其用户协议明确禁止盗版;同时,法院指出互联网接入服务本身具有广泛的合法用途。

托马斯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根据本院先例,一家公司仅因向公众提供服务,且知晓部分人会利用该服务侵犯版权,并不构成版权侵权责任。据此,本院撤销原判?!?strong>最高法院还直接驳斥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逻辑,认为后者仅凭服务商预知其服务未来可能被用于侵权就认定其应当承担责任,是对版权法的不当扩张,与数十年来的司法判例相冲突。

根据最新裁决,10亿美元赔偿判决被撤销,案件已被发回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重审。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实际侵权获利几千元,约定赔偿数百万:法院全额支持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被告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违反与原告的约定,擅自生产并销售侵权滚轮产品。尽管经查实的侵权获利仅几千元,但双方事先约定的赔偿标准计算高达540万元,事后能否以“实际获利远低于约定数额”为由请求法院酌减?江苏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温特奥股份公司是国际电梯行业知名企业,系第G126562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并授权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及提起侵权诉讼。

数年前,迅达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制造和供应框架协议》,约定某公司按迅达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某型号滚轮,且仅向迅达公司供应。双方同时明确:若未经迅达公司授权使用该滚轮产品,某公司每生产或销售一件,需支付10万欧元违约金。

合作期间,迅达公司多次发现某公司疑似违规销售该产品,遂要求其签署《承诺函》。某公司书面承诺:不将其生产的滚轮或迅达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给任何第三方,违者每次支付10万欧元违约金。

然而《承诺函》签署后,迅达公司仍发现类似情况,并通过两次公证保全方式购买了被诉侵权滚轮。经查,滚轮轴承外圈上均标注有“Schindler”标识、制造公司标识和批次数字,骨架轮孔洞处还印有某公司商标的上半部分图形。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滚轮上标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某公司违反不得将涉案产品供应给他人的约定,擅自生产并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对此明确指出:双方签订《承诺函》的目的是阻遏侵权行为,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约定赔偿是商标法意义下损害赔偿计算的方式之一,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约定数额比侵权获利高或者低为由,主张不依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原告,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万元。后某公司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再次彰显了商事领域“合同严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约定,尤其是针对违约或侵权后果预先设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虽辩称其实际侵权获利仅几千元,远低于约定赔偿总额,但法院并未支持其酌减请求,而是严格依据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承诺函》等书面约定,全额认定了约520万元的赔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背景下确实存在“违约金过高可请求酌减”的例外规则(见《民法典》第585条),但本案本质上是商标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事前合意,而非单纯的违约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准许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此类约定赔偿并不当然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特殊事由。这既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维护公平竞争、遏制恶意侵权的必要司法立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首例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该案率先明确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有力维护和促进元宇宙经济健康发展。

某汽车科技公司是汽车品牌“乔治巴顿”(“G.PATTON”)在中国唯一的合法品牌权人,其陆续在中国注册及从其关联公司受让了多件与“乔治巴顿”“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关的商标,上述商标均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

某实业公司等被告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某汽车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乔治巴顿”“G-PATTON”等标识,自行或授权他人从事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广告宣传,并以汽车品牌的名义从事虚拟游戏品牌联名、资金募集等商业活动。某汽车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各被告还实施编造经销关系、杜撰品牌历史、虚假宣传公司背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汽车科技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授权案外人在其游戏中使用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与第12类商标类目下的汽车商品不属于同类商品,已超出某汽车科技公司注册商标所?;さ姆段?#xff0c;故在游戏中联名授权的行为亦不属于对某汽车科技公司案涉商标的侵权行为。鉴于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其他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某汽车科技公司对“在游戏中联名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虚拟游戏中的汽车载具商品与案涉权利商标第12类商品类目下的汽车商品确实不属于相同类别,但是二者并非毫无关联,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游戏中的汽车载具具有类似真实汽车的载人运输功能,并能模拟汽车外观;玩家通过游戏获得驾驶体验,可能转而关注或购买现实汽车,两类消费群体存在交叉。玩家容易误认汽车品牌与游戏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

某汽车科技公司的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某实业公司在实际宣传中突出“乔治·巴顿”为越野车品牌,强调其联名关系与品牌价值,同时涉案游戏官网称其为“官方正版授权”。相关公众接触上述宣传内容及在游戏体验的过程中,势必会将“乔治巴顿”识别为汽车品牌,并误认为该品牌已就相关商品或活动作出授权,从而割裂了涉案商标与原告之间的指示关系。

综上,杭州中院二审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请求。

不同于传统商标?;ぶ卸陨唐坊蚍窭啾鸬难细窕?#xff0c;元宇宙语境下,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将“关联性审查”置于核心位置,综合考量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主体等是否存在重合或高度关联,重点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会基于通常认知,误认为两类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

6. 国内首个栀子属植物新品种维权成功

当授权品种未留存标准样品,也无基因型信息,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是否为同一品种,该用何种方法鉴定;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与分子标记(DNA)检测之间是否存在优先适用顺序。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嵊州市栀香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栀香公司)系“香雪”栀子花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品种权号为20190142。“香雪”系我国首个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栀子属新品种,花期长达200多天,曾获北京世园会特等奖。

栀香公司发现,南靖县某花卉店、南靖某有限公司以及魏某本人,在快手、闲鱼、淘宝等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名为“无尽雪”的栀子花产品。栀香公司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并委托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显示:待测样品“无尽雪”与对照样品“香雪”比较位点数为46131个,差异位点数仅44个,遗传相似度99.9%,结论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检验报告》鉴定方法不规范,栀子属已有专门的DUS测试行业标准,应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且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栀香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栀香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苗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5万余元。

最高法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该规定采用“可以采取”的表述,赋予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行的鉴定方法的权利。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为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

目前栀子属虽无专门的DNA检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 38551-2020)系国家标准,该标准明确载明“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案《检验报告》比对了46131个位点,远高于该标准对水稻、玉米等物种规定的检测位点数量,遗传相似度达99.9%,数据充分、可靠。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系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具备核心检测技术能力,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合法证据资格。

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作物,品种权审查中实地审查指向的母株,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し段У姆敝巢牧?。本案中,栀香公司公证取样的地点与《专家实质审查报告》记载的母株发现地一致,取样过程经公证全程见证,对照样品来源真实、合法。

栀子花为无性繁殖植物,其扦插苗、盆栽植株均属于繁殖材料。视频证据显示魏某明确陈述“枝条刚刚剪过我们去繁殖”“魏某在扦插繁殖”“还有两行多九千多盆”等内容,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生产、繁殖行为,不属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中的“单纯销售者”。某花卉店、某公司、魏某构成共同侵权,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无性繁殖植物品种同一性认定中DNA检测与田间测试关系作出的重要裁判。法官提示,当事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行的鉴定方法,DNA分子标记检测与DUS田间观察检测系并列关系,不存在优先适用顺序。

即使特定作物尚无专门DNA检测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在检测位点数量、多态性、代表性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其结论可作为认定同一性的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 第四条 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7.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NAR)支付5225万美元 和解图科里案反垄断集体诉讼

当地时间2026年4月10日,美国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NAR)宣布达成一项和解协议,同意支付5225万美元,以“自愿加入”方式了结购房者詹姆斯?图科里(James Tuccori)提起的反垄断集体诉讼。NAR并非该案被告,但主动加入主和解框架,旨在全面解决相关索赔。

图科里案指控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合谋通过行业规则抬高交易佣金,NAR此次和解覆盖其自身、各州及地方协会、多重上市服务系统(MLS)等关联主体,?;し段С啤俺酝魏我淮巍薄:徒庑橐驨AR继续遵守2024年3月Sitzer/Burnett售房者诉讼(和解4.18亿美元)中已推行的改革规则,不新增任何业务整改措施,仅分期数年向和解基金注资。

此外,NAR将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另一宗巴顿(Batton)购房者佣金案(NAR为被告),因图科里案和解旨在豁免该案重叠索赔。目前协议尚待法院批准,NAR称此举将降低行业法律不确定性,稳定市场合规环境。

8. JOOLA在ITC地区法院对11名竞争对手发起球拍专利侵权诉讼

据报道,德国创立、总部位于马里兰州的体育用品品牌JOOLA(尤拉)发起大规模专利维权行动,以两项“Game Paddle”球拍结构专利为核心,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及11个联邦地区法院同时起诉11家匹克球拍竞争对手,指控其侵犯专利,同时应颁布禁令,赔偿经济损失。

JOOLA成立于1952年,以乒乓球项目起家,2022年拓展至匹克球领域,其“推进核心技术”(通过填充材料覆盖被移除核心部分的球拍结构,以优化手感、力量与振动)已成为行业标杆。此次维权的两项美国专利——第12,465,826号与第12,357,891号(均名为“Game Paddle”),正是该核心技术的法律载体,专利?;て谠ぜ浦?043年。

JOOLA于2026年4月7日向USITC提交投诉,指控11家品牌(包括Franklin、Proton、RPM、Engage、Friday、Diadem、Facolos、ProXR、Paddletek、Adidas<通过All Racquet Sports和All For Padel>及Volair)的匹克球拍侵犯上述专利。4月9日,JOOLA进一步在全国11个联邦地区法院(涵盖加利福尼亚北区、特拉华州区、亚利桑那州区、科罗拉多州区、密苏里州东区、佛罗里达南区等)同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形成“双轨并行”的维权策略。

JOOLA的诉求分两层:在ITC层面,请求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诉品牌将侵权球拍进口至美国(因多数匹克球拍产自中国,此举将直接切断其供应链);在地区法院层面,则主张经济赔偿,包括故意侵权行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及永久性禁令。

目前,USITC尚未就投诉作出裁决,11地法院诉讼亦处于初期阶段。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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