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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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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xff1b;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ぶ魅ɑ蛘哂胫魅ㄓ泄氐娜ɡ募际醮胧┑?#xff0c;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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