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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发布时间:2012-07-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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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ぁ叭蠛弦弧?#xff08;武汉)研讨会上表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つJ匠氏治八熘啤?#xff0c;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双轨”是“并行的双轨”,而非“平行的双轨”,他们有主次之分。在法律?;ぬ逑抵?#xff0c;司法?;さ闹鞯甲饔迷谟谡庵直;し绞接κ侵饕摹⒒镜暮妥钪盏?。其法律基础是一国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正因为如此,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文规定“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ぬ逑岛托姓捶ㄌ逑到ㄉ?#xff0c;发挥司法?;ぶ恫ǖ闹鞯甲饔谩薄?/font>
在私权理念下,对权利人的补救强调“损害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害应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赔偿。在知识产权行政?;つJ较?#xff0c;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钇涫凳侨ɡ艘蚯秩ㄋ芩鹗У囊徊糠?#xff0c;而这部分??钏萌床荒懿钩ジɡ恕K?#xff0c;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决定了司法?;ぴ谖夜恫ū;ぬ逯浦械闹鞯嫉匚?。行政保护虽然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行为,因而后者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此外,我国对滥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还不够全面。因而,在行政保护模式下权利人虽然能得到充分的救济,但是这种救济却不一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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